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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纪却被纪委下文,小题大做?


发布时间:2018-09-24 20:55:49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


撰文 | 高语阳

没有违反纪律,为什么收到监察建议书?

2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不久前上海市嘉定区纪委监委给该区徐行镇送达《监察建议书》一事。而在这之前,区纪委监委针对徐行镇一条问题线索的调查结果是:没有违纪。 

“没有违纪不代表没有问题。”区监委工作人员表示。 

那么,作为由监察法“背书”的监察建议,到底是怎么回事儿?监察建议是在“小题大做”么?

为什么下发建议书?

先了解一下这次事件的来龙去脉。 

最早,上海市嘉定区纪委监委收到一条问题线索称,该区徐行镇下属企业徐行经济城负责人宣某赴外地参加招商活动时,经费使用有超标嫌疑。 

短短几天花费好几万,这让区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也感到蹊跷。但当他们找到宣某时,宣某表示自己“很冤”,因为这些费用都是招商活动主办方统一报价和收取的,不存在虚报,而且经费都是经过镇领导批准的。 

后来经过区纪委监委核实,宣某在这次招商活动中并没有违反纪律。 

不过,该镇相关负责人也坦言,目前在镇招商经费使用的审批上相对宽松,缺少有效的过程和结果评估。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几天后,一份来自区监委的《监察建议书》被送了过来。 

“没有违纪不代表没有问题。”区监委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人员虽然未触“红线”,但却暴露出该镇在招商活动经费审批管理上的问题,容易产生廉洁风险。 

区监委在建议书中指出,该镇要进一步加强招商活动的审批管理、强化对镇属企业广告宣传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本区招商引资和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制度,避免财政资金被挥霍浪费。 

而在收到建议书之后,镇相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徐行经济城财务管理等的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

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

监察建议书是什么性质? 

监察建议是一项制度,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文章,监察建议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这也就意味着,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实现监察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监察建议已经成为监察机关促进法律实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比如,今年6月,东方市监委向该市直工委下发了一份监察建议书:

“你委在2018年3月20日,分别制表报销了两名干部在3月5日、3月12日、3月19日三天下乡观看扶贫夜校的中餐补助240元,现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委对照检查,按市财务相关规定抓好整改”。 

很快,市直工委在函复中表示:

“将责令2名同志将多报的费用240元退回,同时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和廉政风险点防范制度,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当然,提出监察建议的前提是要有扎实的调查研究工作。监察建议必须要问题点得准、建议提得实,因此,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建议。

对监察建议开展“回头看”

提出监察建议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落实,这还是要依靠监督来保障。 

一方面,监察机关要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监察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反馈,并对通报内容认真把关;另一方面要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定期跟踪和实时掌握被建议单位落实责任、自查自纠整改情况。 

也就是说,也要对监察建议开展“回头看”。 

举个例子,今年6月,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纪委监委在对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边督边改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发现龙华街道办事处在太平社区雾山居民小组刘某经营塑料颗粒加工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问题上,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和未及时发现、制止的问题。7月6日,该区监委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其开展自查自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系统性问题全面整改。 

在监察建议书送达时,调查组组长当面表示:“监察建议书不是一发了之,你们要直面问题、立行立改,整改落实情况按时书面报区监委。区里会适时开展‘回头看’,对整改走过场、打折扣的将严肃问责。” 

之后, 为保证整改工作落细落实,区纪委监委建立监察建议问题整改台账,列出整改要求、单位及时限,通过电话提醒、现场检查等方式全程留痕督办。随后,龙华街道责令无证无照经营的塑料厂停止加工作业,并拆除了塑料加工设施,同时对辖区内堆煤货场、固体废弃物等环保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是“小题大做”么?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感觉到,监察建议书的切入点有时候是非常小的。有人问,这是“小题大做”么? 

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看看这个问题。 

今年5月,上海浦东新区纪委监委向新区卫计委发出“监察建议书”,针对其下属单位存在财务漏洞、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这份编号为沪浦监建(2018)1号的监察建议书,被称为是“1号监察建议书”,在当时引起关注。 

这件事的起因是发现并查处一名财务人员侵吞公款,但监察建议书着重提出: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此案为鉴,举一反三,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控机制。 

“如果没有监察建议书,违法当事人同样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惩戒作用就相对有限。”而这份监察建议书促成驻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并追查管理者的责任,也促成了区审计部门对全区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归口监督卫计委的是新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该组负责人宣鹤鸣曾表示:“‘小题大做’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系统的政治生态。” 

正如《中国纪检监察报》说,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森林。在该文中,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说,监督为的是保护“森林”、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监察机关要善于运用监察建议,根据监督和调查结果及时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事发虽然是“一片叶子”,但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森林”。 

这方面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是由两瓶绿茶引发的一份监察建议书。 

这事儿发生在今年7月,16日下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徐元平刚走进办公室,工作人员小丁就递来两瓶绿茶。据徐元平了解后知道,这是一位爱心人士给环卫中心的捐赠,按照捐赠方要求分发完后,剩余了3箱多,就分发给了其他科室,而且,这是环卫中心一直以来的“老办法”。 

之后,在纪检监察组的要求下,送出去的3箱绿茶又被收了回来,区监委随即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城管局就发放捐赠物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城管局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张振华事后说:“刚开始还认为是小题大做。但经过谈话,让我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不及时制止,别人可能会认为我们这是拿捐赠发福利。” 

后来,在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下,城管局环卫中心围绕接受捐赠召开会议,剖析认识上的误区,查摆存在的问题,拟定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初步方案。8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城管局发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这样看的话,这个“小题”还是有必要“大做”的。 

资料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华网

校对 | 项战


(责任编辑: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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