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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扫黑除恶第一案事发地“一把手”被双开,被通报“失察失责”


发布时间:2019-07-08 17:56:27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第三个被指“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撰文 | 高语阳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董金明(正厅级)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中提到,董金明履职不力,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失察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董金明曾于2006年12月至2016年10月先后在海北州刚察县、门源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8月开始任门源县委书记。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今年3月20日,被称为“青海扫黑除恶第一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事发就是在门源县。

公开报道显示,该案被告人中包括门源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等人。而且,去年8月,门源县时任县委副书记陈麟落马,被指是该黑社会团伙的“座上宾”。

除此之外,政知圈注意到,6月1日至3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8督导组进驻青海,组长是吴新雄、副组长为杜万华。

第三个被通报“乃至十九大后”

除了“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失察失责”以外,董金明的双开通报中值得关注的点很多。 

通报中提到,他长期在家设置佛龛,供奉佛像,参加迷信活动;任门源县委书记期间,党风廉政建设薄弱,政治生态恶化,该县多名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违反群众纪律,向群众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优亲厚友;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双开通报在最后提到,他“主政地区政治生态持续恶化,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并存,六大纪律项项违反,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

其中,关于“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说法,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在双开通报中有类似提法的落马官员中,董金明应该是第三个。

此前,4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被双开,通报中说他“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4月30日,成渝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国力被双开,通报中说他“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

三天前被通报逮捕决定

简历显示,董金明,男,土族,19618月出生,青海门源人。 

早年他在青海团省委工作,曾担任团省委统战部部长,后来出任共青团青海省委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

2001年12月开始,董金明历任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委副书记,青海省海北州委委员、刚察县委书记,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委书记,青海省海北州委常委、门源县委书记。2016年10月他转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

董金明今年4月9日被通报接受审查调查,时隔3个月被双开。三天前,7月5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董金明涉嫌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董金明作出逮捕决定。

可以看到,董金明从2006年12月至2016年10月,10年间先后在海北州2个县担任县委书记。2015年6月,时任门源县委书记的董金明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

“青海扫黑除恶第一案”案发门源县

前文提到,董金明双开通报中提到他“履职不力,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失察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主政地区政治生态持续恶化,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今年3月20日,青海省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就发生在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 

谢某有、孔某亮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他们的手下在门源当地被称为“黑娃娃”,该组织在门源县及周边地区盘踞长达10年,当地群众“谈孔色变”。

根据通报,该案涉及29名被告人、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5起违法事实。3月20日,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等10余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

该案资料图

青海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金涛此前表示,该专案是青海首例实施一案三查(查违法犯罪事实、查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查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涉黑案,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查处8名涉案党员干部,并在案侦工作中发现涉及32名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共46条。

政知圈注意到,在被告人中,马某明曾任门源县公安局副局长,马某元曾任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而且,去年8月接受审查调查的时任门源县委副书记陈麟也被指是孔家的“座上宾”。

根据报道,陈麟母亲生病,孔某亮在北京、成都等地知名大医院安排床位并订好往返机票亲自陪诊。2015年至2016年间,孔某亮为感谢陈麟在工程承揽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为进一步维系好与陈麟之间的关系,先后三次给予陈麟1100余克砂金和1万美元的财物。

资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西海都市报

校对| 项战





(责任编辑: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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