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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一审被判16年


发布时间:2018-10-10 14:04:57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3日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3日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文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文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李文科出生于1956年7月,辽宁绥中人,工作经历也只有在辽宁一地,曾任辽宁省农业厅厅长,营口市长和铁岭市委书记等职。去年2月,李文科落马。当时,中纪委在对他的通报中提到:李文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为自己提任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为搞攀附输送巨额利益,大肆卖官鬻爵。

 

3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一案。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其担任的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59万余元。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被告人李文科先后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给予多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币87万元、美元11万元、面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责任编辑: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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