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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明星“阴阳合同”


发布时间:2018-07-09 16:05:26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自从崔永元“手撕”范冰冰开始,演员“天价片酬”、“大小合同”、偷税漏税等潜规则风波便愈演愈烈。截至目前,该事件引发的蝴蝶效应,已经致使华谊、唐德、光线等多家头部影视公司的股价暴跌,可以说让整个影视行业迎来一次强烈震荡。

自从崔永元“手撕”范冰冰开始,演员“天价片酬”、“大小合同”、偷税漏税等潜规则风波便愈演愈烈。截至目前,该事件引发的蝴蝶效应,已经致使华谊、唐德、光线等多家头部影视公司的股价暴跌,可以说让整个影视行业迎来一次强烈震荡。

 

 

连日来,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沸沸扬扬的个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价片酬,明星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等行业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话题也不再仅仅是娱乐圈内的“口水仗”,对爆料所提及的涉税问题,究竟是否非法违规违法,社会也期待权威说法。

 

口水仗揭开行业潜规则

 

上月底,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炮轰电影《手机2》剧组成员。这本只是“吃瓜群众”爱看的嘴仗,不成想,随着双方对垒升级,演艺圈里常用的“阴阳合同”潜规则,却被抖了出来。

 

5月28日、29日,崔永元先后晒出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合同中有范冰冰的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崔永元其后又曝光称,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为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

 

 

△5月底,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炮轰电影《手机2》剧组成员

 

随后,范冰冰工作室回应称从未采用“大小合同”的进行签约、4天片酬6000万为谣言。该事件迅速引起税务部门注意,并开展调查。6月4日上午,崔永元对范冰冰致歉,表示该事件与范冰冰无关。

 

不过,“4天6000万”所指何人,大小合同如何纳税,是否涉及逃税,尚未有定论。但一系列的事件进度背后,明星高片酬、明星纳税方式成为全民话题。

 

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具体到影视行业而言,一位制片人透露,常规来说,如果演员要税后1000万,那需要跟他签两份协议。其中100万走影视公司账户,按企业所得税比例缴纳25%;900万走私人账户,和个人工作室签约,普遍来说,纳税只有几个点。

 

不过,崔永元提及的“1+5”是“合理避税”的大小合同,还是存在逃税嫌疑的“阴阳合同”,目前无法盖棺定论。据悉,一般来说,明星在签约演艺合同时,有三种签约主体可供选择。个人名义、个人工作室名义、影视公司名义。这三种名义签约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金额有很大不同。

 

△崔永元提及的“1+5”是“合理避税”的大小合同,还是存在逃税嫌疑的“阴阳合同”,目前无法定论

 

以明星个人名义签约,其合同形式为劳务报酬,则适用20%-40%的税率;若以影视公司为纳税主体,公司则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等;明星工作室,有别于个人,也有别于公司,更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不过,多位制片人和业内人士均表示,国内多个地方对工作室会采用很低的核定征税率,一般在3%以下。需缴纳的增值税方面,以年销售额500万为标准,超过与否分别收取3%、6%的纳税额。如浙江东阳、霍尔果斯等地,则针对影视公司入驻提供了更高的税收优惠,按不同比例进行返税。

 

避税套路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 中广协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朱巍表示,据他的了解,“阴阳合同”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 ,“不能说100% ,但也差不了太多。”

  

除了逃税,朱巍说,行业中目前也有太多的“潜规则”可以避税。有业内人士曾披露,“如果一个演员的片酬是1000万,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左右”,一般情况下,个税也得投资方来缴。“等一切都办好了,再把税票交到演员手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人在谈到这一现象时十分不解:“凭什么你挣钱,要我来缴税?”

  

朱巍表示,虽然从法律层面看,这样的操作属于“合理避税”,但其实“漏洞很大”。崔永元披露的就是这种情况:“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税负在甲方公司。朱巍说,这笔个税甲方缴过之后,能不能拿出缴税凭证?“商业合同是秘密的,谁又能看到缴税凭证?”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曾指出,在演出市场,一些明星演出都是税后款,税单由演出商去代缴,而演出商很可能作弊,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收入不入账是明星偷漏税的一个重要手段。

 

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名字建账以外,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同时,很多公司往往使用现金付给明星报酬,这样就不会有入账记录。而且明星和其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在与剧组或演出单位结账时,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明星避税还有创建工作室、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或工作室等。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税率由个税的最高档45%降至35%。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新闻系副教授吴畅畅指出,目前中国整个影视产业处于高度资本化运作的状态,阴阳合同只是一种逃税方式,但影视产业的融资、投拍、发行、估值、上市等环节都与资本运作紧密捆绑,说白了就是一场明星和上市公司洗钱、圈钱的游戏。

  

工商系统登记信息显示,范冰冰在无锡注册的公司名叫“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注册住所为“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巍认为,现行的税法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单凭税务机关不可能完成这些财产所得来源的监管。因此,除了税务机关外,还要加强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

 

那么,“阴阳合同”若属实  涉嫌逃税多少?处罚标准如何呢?据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税负在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阴”合同如被查实,涉嫌故意隐匿收入。钟兰安认为,如果披露的情况属实,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就涉嫌逃税罪。

  

按照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的修改,初次违法免罪,须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明星此前没有受到逃税处罚,那么其行为很可能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业有待规范

 

6月3日晚间,范冰冰的工作室回应,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虽未有调查结果,问题核心究竟出在哪一环节并不清楚,但资本市场就已率先做出反应,数十家传媒影视股集体被“绿”,部分公司跌停。

 

直接涉及的公司包括出资1479万元收购范冰冰工作室49%股权的唐德影视。6月4日,在其股价跌停后,唐德影视方面回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均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其中,在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存在需由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公司均已依法完整履行了相应的代缴义务。”

 

股价下跌,这其中的大逻辑在于,部分影视公司靠头部明星起家、深度绑定明星个人。明星个人片酬的提升背后,面临的是影视公司高昂的纳税,成立明星工作室可减少纳税比例,存在一定逃税嫌疑。

 

面对公司股价下跌,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感到特别委屈”,认为公司是无辜中枪。若影视公司并未代理艺人经纪业务,则影视公司并非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为经纪公司或个人,具体问责方应为经纪公司。但若影视公司本身便代理了艺人经纪业务,则涉及内部操作,应结合合同细则具体分析。

 

此外,一般来说,拥有议价权的明星要求片酬为税后收入,则纳税主体并非明星本人。具体纳税方要根据项目合同问责。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易胜华称,有些演员在合同中将代缴税款的义务约定为出资方,自己的收入为税后净收入,这种做法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为逃避缴纳采取阴阳合同的方法而给予配合,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如果达到了入罪门槛,则双方是共同犯罪。

 

客观来看,在刘晓庆、毛阿敏、韦唯等明星逃税事件后。如今的娱乐圈,无论是从操作层面、还是动机上,大公司与明星艺人逃税的违法成本都比较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第一时间的反应也直接说明了问题,即大公司以及头部艺人声誉价值较高,违法后会产生连锁反应,如公司市值下降、艺人作品受限等。

 

“阴阳合同”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其引发的连锁效应正在逐渐打开娱乐圈的黑匣子。

 

除了口水仗本身,真正引人深思的,是国内影视行业在市场化初期所暴露的不健康状态。一位好莱坞制片人表示,美国有一套严格的制片流程和报账体系,这种情况在好莱坞是不可能出现的。更值得深思的,则是影视公司纷纷从产业一环向产业链布局,背后产生诸多利益共同体,这从本质上并不符合商业逻辑。

 

随着税务部门的调查,最终对该事件定性为合理避税还是逃税行为,或对行业造成很大影响。“如果属于逃税,多合同模式要冒很大风险,可能导致演员片酬整体下调,行业正向发展。”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厚哲说。

 

“高收入”须公平纳税

 

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通知》中提出要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目前,相关部门关于“阴阳合同”事件的调查结果尚未出来。但是这些合约的曝光,确实再一次将明星“天价片酬”乱象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中宣部再次出面强调要落实“限薪令”,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天价片酬”的治理并不容易。

  

去年5月,《2017中国名人商业价值榜》公布。榜单选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中国最活跃、表现最出色的100位名人进行估算收入统计。收入的统计标准包括了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且不扣除其余经纪公司、主管单位分成部分(但不计入其名下的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

 

其中显示,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这一百人2016年一年的总收入高达70亿9530万元。 

 

△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

 

一方面,是明星的高片酬,一部电影的投资,一大半被明星拿走,另一方面,却是明星可以通过种种方式,或“合理避税”,或干脆“逃税”。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表示,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明星的片酬有高有低,本身是很正常的现象,但目前中国的确存在个别演员片酬“奇高”。

  

尹鸿说,建立税收制度,是为了保持社会公平。行业中的一些人,本身是“得利者”,自然会选择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纳税,但是,“这对整个社会不公平。”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安排》),其中指出“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安排》被认为是国家加强对于明星“天价片酬”监管的明确信号。

 

席月民建议,应尽快加强演出市场调研,建立明星、演艺公司及重点人群的纳税人档案,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

  

从2002年中国进行电影产业改革开始,中国电影市场年平均发展速度在30%左右。十几年来,中国电影市场从年度票房不到十亿发展到2017年的近600亿人民币,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影创造了200亿人民币的票房,创下世界上单一国家季度票房最高的记录。

  

朱巍指出,中国影视行业目前正在高速发展时期,每年有大量影视剧投拍,但最终得以播出的比例并不高,“资金都流向哪里去了?这才是大问题。”

  

尹鸿认为,此次被揭开的“阴阳合同”一事,当务之急是由税务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逃税。他认为,短期之内,并不能看出这次的事件对国内影视行业的影响,因为“行内人、投资人都知道。”关键的问题是,能不能借由这次事件,“发现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样的行为成为可能?”

 

另外,不仅在演艺圈,“阴阳合同”还可能出现在体育圈以及房产中介圈。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逃税手段也有更加多元化、隐蔽化的倾向。外界期待这次“阴阳合同”事件能够成为一个突破口,揭开一个存续已久的黑盖子,并通过法律的介入,该查的查,该打的打,还公众以真相,还社会以公平。同时通过完善制度、严格执法,真正让税法尊严不受挑战,让公共利益不被侵犯。

(责任编辑:万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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