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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武长顺送金条美金的商人获刑二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8-06-22 13:23:47    来源于:星岛环球网

摘要: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孙贺明、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已被判死缓、终审监禁的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的部分案情得以披露。判决书显示,为了获得武长顺的帮助,天津商人孙贺明向武长顺行贿了人民币、美金、金条等共计647万余元。

给武长顺送金条美金的商人获刑二年十个月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孙贺明、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已被判死缓、终审监禁的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的部分案情得以披露。判决书显示,为了获得武长顺的帮助,天津商人孙贺明向武长顺行贿了人民币、美金、金条等共计647万余元。

 

武长顺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宣判,法院决定对武长顺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商人给武长顺送金条美金

 

天津万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孙贺明。2013年7月更名为天津万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2月9日更名为万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2月27日更名为万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森公司)。

 

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万森公司董事长孙贺明让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的武长顺对万森公司在借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武长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万森公司的借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13年至2014年期间,孙贺明通过刘某先后二次送给武长顺人民币600万元;孙贺明又在武长顺家中、天津市公安局办公室等地送给武长顺13万美元和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金条10根,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万森控股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揭发他人受贿认定为立功

 

宣判后,孙贺明上诉到郑州中院,孙贺明认为自己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情节,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政知圈查询了一下发现,孙贺明主动揭发的是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傅庆军。目前,傅庆军已经被检方提起公诉。因此,在二审中,郑州中院也对这一部分进行了确认。不过郑州中院认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孙贺明的检举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郑州中院认为,被告单位万森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孙贺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认定万森公司、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孙贺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万森公司已将罚金全部交纳,可对孙贺明酌情从轻处罚。

 

郑州中院最后撤销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对孙贺明的量刑部分,孙贺明犯单位行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责任编辑: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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