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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写检讨的贪官坚持11年 要最高法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7-09-22 11:14:34    来源于:星岛环球网

摘要:“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今年8月17日,最高法院的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聂小洪。聂小洪,曾担任江西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在2006年12月30日因贪污罪、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共获刑14年。但,他不服。

“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今年8月17日,最高法院的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聂小洪。聂小洪,曾担任江西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在2006年12月30日因贪污罪、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共获刑14年。但,他不服。

 

在看守所写下检讨书

 

聂小洪,在2002年2月任宜春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处长。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为宜春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锦绣山庄、宜春宾馆两个事业单位。在该职位上工作4年后,2006年6月17日聂小洪被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因上述三罪获刑14年。

 

“这些天来,每当面对自己的问题,想到人生角色的巨大转变,我非常痛苦,甚至是无法接受。”这位正处级官员曾在看守所写下检讨书。检讨书中,他坦言:

 

“由于悲观绝望,前段时间我的抵触情绪比较强烈,感到人生没什么意义了,所以在一些方面没有好好配合检察院的侦查工作。那时我总错误地认为,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是有人想整我、害我,总错误地认为自己不但没错反而有功,自己纯属冤枉,内心深感委屈。这样就很自然地产生了对立和自暴自弃的消极情绪,甚至对检察官们提的有些问题不很负责任地供述。”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作为领导干部就应该自律自省,牢记政策和法律,抵制住金钱的诱惑,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循规蹈矩,清白做人。同时,我会实事求是地配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争取早日结案。”政知圈注意到,就在前一段时间,中央纪委还曾对“忏悔录什么时候撰写”进行答疑,其中提到:

 

被审查人员的忏悔反思录,一般在审查期间撰写,要求被审查人员在忏悔录中系统交代自身问题,全面查找原因动机、认真剖析思想根源、深刻反省自身错误,真诚表达对辜负组织教育培养、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害的悔恨,同时也可以加入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警戒、对家人的愧疚等方面的内容。

 

“请求最高法启动再审,改判无罪”

 

虽有忏悔,但判决下达后,聂小洪一直不服。政知圈了解到,一审之后,聂小洪不服,上诉;二审之后,依旧不服,向江西高院申诉;再审之后,他还是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无罪。也因此,2006年判决后,聂小洪的案子一直没了结——

 

2006年12月30日一审,认定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万元。2007年2月1日二审,认定贪污罪、受贿罪,获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2009年8月11日江西高院再审,认定贪污罪、受贿罪,获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江西高院判决后,聂小洪依旧不服。

 

据最高法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他以“原审认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黄艳芳等人不是共犯,不应对他们的贪污金额承担责任”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无罪。

 

二审由14年改为12年

 

打开浏览器,政知君还能搜到当年的报道。据当时媒体报道,聂小洪曾利用职权多次虚开单据“搞补贴”、私设“账外账”套取财政资金违规发福利,儿子考上大学还收了三万贺礼,同时,还收钱帮人揽工程。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聂小洪:

 

犯贪污罪: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143029元(个人实得49029元),单独侵吞公款62788.20元,个人贪污数额合计为205817.20元。聂小洪在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受贿罪:索取他人现金10000元,多次收受请托人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700元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56430元私分给个人但是,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4月至2006年4月间,时任接待处处长的聂小洪“将其中256430元以加班补贴和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给接待处全体人员”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最终,以贪污、受贿两罪获刑12年,与一审判决相比,少了2年。

 

“他应该早就已经出狱了”

 

政知圈注意到,聂小洪在向最高法申诉中,多次提到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孤证、不足定案”,但是最高法对此均一一反驳。比如,原审中曾提到,2002年至2004年春节前,为尽快结算并拿到工程款,承接市接待处下属单位锦绣山庄和宜春宾馆装修工程的杨剑、陈伟佳先后分别送给聂小洪现金1.8万。

 

但,聂小洪申诉称,“没有作案时间”。最高法认为,聂小洪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剑等人的证言,还有工程款结算单据,都能证实上述事实。聂小洪试图通过证人的自书材料申诉。不过,最高法认为“提供的杨剑、晏树活的自书材料缺乏翻证的合理解释,与原审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从2006年6月17日被刑拘,到2009年8月11日江西高院再审获刑7年,再到2017年8月17日最高法驳回申诉,该案已历经近11年。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政知君的一位律师小伙伴说,“再审确定的7年是本案被告人应该执行刑罚的期间。本案被告人在2006年被刑拘、逮捕之后,就已经可以折抵刑期了,按照这样计算,如果没有其他情形,他应该早就已经出狱了。”

 

(责任编辑: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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