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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无前例!香港前特首获刑20个月 制度补漏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7-02-23 16:34:32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现年72岁的曾荫权刚刚任职香港特首时曾说:“我希望他们对我讲的是,他是个清官,他是一个好的香港仔,他发了一场很好的香港梦。”曾荫权在政府工作四十余年,是首位公务员出身的香港行政长官,但卸任后却深陷贪腐丑闻,更成为香港史上入罪的最高级前官员。

现年72岁的曾荫权刚刚任职香港特首时曾说:“我希望他们对我讲的是,他是个清官,他是一个好的香港仔,他发了一场很好的香港梦。”曾荫权在政府工作四十余年,是首位公务员出身的香港行政长官,但卸任后却深陷贪腐丑闻,更成为香港史上入罪的最高级前官员。
 
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共有三项控罪,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东海花园装修);第二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隐瞒东海花园租务);第三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何周礼获授勋)。
 
2月17日,陪审团在退庭商议两日一夜后裁定:曾荫权的第二项控罪罪成,第三项控罪罪名不成立;而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的控罪,无法达致有效裁决,法官宣布解散陪审团。第一项控罪由于未有裁决,律政司申请重审,法院暂定9月重审。
 
就第二项控罪,法官在2月22日判监20个月。法官指案件属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中相对较轻的一类,但并非代表是小事,以30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曾荫权的良好品格及对社会贡献,扣减10个月刑期。
 
曾荫权贪腐案罪成 刑期扣减至20个月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订明,公职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属犯罪;第8条订明,与政府有任何事务来往者,向相关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而未有合理理据,即属违法。但长期以来,这两条均不能规管行政长官。
 
此次曾荫权案,开创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检控的先例,使行政长官不能超然于法令之外,无疑增加了对特首的监督力度。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必要的是将特首纳入《防止贿赂条例》的第3、8条,从制度层面补上“特首超然”的漏洞。
 
2月6日,前财政司长、特首参选人曾俊华公布竞选特首的政纲,其中就包括尽快落实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适用范围扩大至特首,并设立独立委员会,负责就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给予一般特别许可,以保持香港的廉政和提高特区政府的透明度。
 
2月22日,前廉政公署调查主任、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表示,由于香港行政主导的体制,特首的影响力非常大,所以必须将特首加入防贿条例第3及第8条,并增加特首申报机制;否则,特首会像“做皇帝”在法律之上。如今,曾荫权贪腐案震撼香港社会,从制度上规管特首的行为更显出相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责任编辑:Cami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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