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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发布时间:2017-02-20 14:06:57    来源于:路透中文网

摘要:路透北京2月19日 - 中国证监会周末(2月19日)表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但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则继续执行重组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路透北京2月19日 - 中国证监会周末(2月19日)表示,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但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则继续执行重组办法有关规定。

 

证监会微博新闻稿表示,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此外在适用时效上,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证监会称。

 

证监会并称,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且需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规则规定。证监会认为,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证监会并表示,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在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此前曾表示,将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或者单次融资金额过大,并将查处股东减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

 

(责任编辑: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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