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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9月起实施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发布时间:2016-03-17 15:42:08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摘要: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慈善法》以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获表决通过。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慈善法》以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获表决通过。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此,中国有了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
 
对比新通过的《慈善法》和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有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 4处,包括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罚款金额等具体规定,并在多个条款中突出了对受益人、捐赠人的保护,如新增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否则要限期改正。
 
针对饱受诟病的“诺而不捐”、诈捐现象,《慈善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并明确“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慈善法》,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这意味着,今年《慈善法》开始实施后,中国就将迎来首个慈善日。
 
修改1
 
罚金由1万-10万调整为2万-20万
 
代表称需重视的不是具体金额,而是所体现的法治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通过的《慈善法》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从草案中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不过,参与《慈善法》立法过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这一修改意义有限。她与一些学者曾建议采取“比例罚款”的形式,即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应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因为“违法所得的差异可能是很大的,比例罚款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则表示,罚款多少合适并没有绝对的标准,以往实践经验也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中对金额的规定可能不再符合现实情况,更需要重视的不是具体金额,而是其背后所体现的法治精神。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名对南都记者表示,罚则严厉一些才能具有震慑力,因此罚款金额可以适当高一些,但这个罚款机制是最后的手段,未必一定要动用,应首先充分运用其他法律调节手段。
 
修改2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比例降为10%
 
不少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时表示,15%的比例太高
 
新出台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一直是《慈善法》立法中的焦点问题,大会审议草案中规定的是15%,不少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时表示,这一比例太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各方意见,将15%调整为10%。
 
“现实情况是,很多N G O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标准”,杨团指出,管理费用的比例与基金会的规模有关,不能用统一的管理费用标准“一刀切”。她举例说,对一个募款额度较高,年度支出2亿元的基金会来说,10%是2000万,管理费用确实压力不太大;但是,如果对于年度支出200万元的基金会来说,10%管理费用仅为20万,扣除房租、水电、基本办公费用,连聘用专业人员的资金都面临压力。现在全国中小规模的基金会超过一半,其管理费用的比例基本都超过10%,有的甚至达到50%。
 
“目前公众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缺乏了解,做慈善需要提供智力和服务,有大量人工成本。”杨团表示,公益慈善机构在价值观层面的感召力具有吸引人才的优势,但对一个行业而言,这种优势不应当被无限夸大。一定水平的薪酬和福利是吸引人才、保证公益机构良好运转的必要条件。
 
对于最后规定从15%调整为10%,王名也觉得“比较遗憾,最理想的是取消限制”。他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2014年颁布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还有就是,一些代表委员对慈善成本不太理解,觉得这个成本越少越好,这其实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王名认为,《慈善法》出台后,对于这条规定,立法机关、民政部门等需要作相关解释说明,因为条款有所限制,对象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并且是年度“管理费用”,与“管理成本”不是一个概念,他同时建议,将此限定用于少数基金会,不要扩大到所有慈善组织。
 
释疑
 
《慈善法》从出台到实施为何留半年?
 
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学法普法、制度建设及慈善组织调整等
 
《慈善法》出台,是否该法的实施已“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呢?其实,《慈善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意留了半年的“准备期”。
 
王名对南都记者指出,《慈善法》实施前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第一项就是学法和普法。参与立法的他提到,《慈善法》是比较专业的,一些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中也发现,需要了解其中的很多制度,因此《慈善法》实施前,要针对政府相关部门、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大众进行普法,出台一些法律解释和说明。
 
第二项准备工作是配套的制度建设。《慈善法》中有一些“授权”规定,比如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慈善组织投资方面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制定。
 
王名指出,《慈善法》涉及一整套制度、体制和政策的调整,需要立法机关、相关部门尽快利用这半年时间,修订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条例,在慈善组织的认定、公募资格的确认、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公益信托、监管等方面明确具体规定,而这需要一个过程。
 
《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也需要行动起来。王名提到,我国的慈善组织有不同的类型,有些是官方背景、体制内成长起来的,有些是草根的、民间的、自发的,都不太符合《慈善法》规范性的制度安排,如何根据《慈善法》来调整自身的制度规范、治理结构、管理方式,是这些慈善组织在9月前需要做的。
 
王名指出,在此期间,民政部会十分紧张,要紧锣密鼓地出台配套制度和措施,而地方民政、税务部门也可以就《慈善法》中一些新的安排进行探索,比如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等,可以在沿海地区、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

(责任编辑:费一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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