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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紧急情况报案应优先处置


发布时间:2015-12-30 17:10:44    来源于:财新网

摘要:公安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流程等。

实践中,民众对公安机关“有案不受、受案不立、立案不查、违法受案立案”反映强烈。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规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明确审查期限,要求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表示,《意见》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案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和纠错。

如何解决报案不接、接案不及时、违法受案等问题?《意见》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必须接受,不得推诿,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要求对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受案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起始环节,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公安机关受案后对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应立案侦查。《意见》重审,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不得推诿拖延。

《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意见》要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还表示,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财新记者了解到,解决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中的突出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设计,要求在受立案环节完善立案审查制,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石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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