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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六方面将有新安排


发布时间:2015-12-22 13:26:34    来源于:路透社

摘要: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受托对国务院提请在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草案进行说明。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昨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受托对国务院提请在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草案进行说明。他指出,草案获批后,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等六方面具体事项将由国务院作出安排。

肖钢在说明中提出,区别于现行核准制,拟实施的注册制是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同时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注册制下,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至27日召开,注册制实施相关草案昨日提请审议后,还将在本周内经过讨论、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后,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根据会议安排,对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草案进行表决是最后一项议程。

报导称,该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证所、深证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报导还指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草案提出的审议意见中提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这意味着,注册制实施虽有过渡期,但其改革思路、制度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在两年授权过渡期内实施的注册制改革,与未来通过证券法修订明确的注册制实施要求,将实现平稳衔接。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4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这仍然需要一个过程。而通过授权方式先行推出注册制改革,也将为后续修法提供借鉴。

(责任编辑:石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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