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CBF

最高检发“十项禁令” 严管高墙内腐败


发布时间:2015-12-21 11:23:17    来源于:财新网

摘要:面对社会关切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犯人脱逃和非正常死亡”等问题。

面对社会关切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犯人脱逃和非正常死亡”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列出“十项禁令”,严查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2014年底由监所检察部门更名而来,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亦随之调整,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能。

这“十项禁令”包括: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按照《决定》要求,对违反“十项禁令”的检察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2009年初,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幕后走到台前。2014年,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又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

今年11月2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介绍,2010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其中2014年,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监狱、公安机关、法院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

曹建明当时指出,目前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中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监督纠正力度不够,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尚未完全杜绝,有的罪犯及家属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通过贿赂等手段虚假立功、频繁减刑、违法保外就医,严重影响司法公信。”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就《决定》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研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十项禁令”,既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的需要,也是预防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需要。

同时,《决定》中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的11项主要职责,其中以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为重点,并就改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述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随着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内容需要随之调整,这也是《决定》出台的背景之一。

(责任编辑:石尚惠)

近期热门资讯:

中国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