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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再获减刑或于2021年3月服刑期满


发布时间:2015-12-15 12:53:57    来源于:财新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网12月14日登载罪犯黄光裕减刑的公示,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登载关于审理罪犯黄光裕减刑案件的公示,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光裕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此前的2012年,他已被减刑十个月。
 
黄光裕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局主席,昔日中国大陆“首富”。
 
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罪案发,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3月2日被实施逮捕。九个月后,黄案因一项新的罪名(单位行贿罪)再次被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
 
关于非法经营罪,检方指控,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关于内幕交易罪,检方指控,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至于单位行贿罪,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2010年4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开庭审理黄光裕案。同年5月18日,一审判决结果公布,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两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亿元。黄光裕提出上诉。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二审开庭,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黄光裕后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于2012年被减刑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光裕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
 
如果第二次减刑建议获批,那么,黄光裕的刑期将减至12年零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此推算,黄光裕将于2021年3月服刑期满,届时他已52岁。

(责任编辑:石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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