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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将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15-12-03 13:48:24    来源于:中新网

摘要:继被禁乘高铁、禁止高消费行为后

自2015年12月1日起,“老赖”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称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将从本月起全面运行,工商系统将据此对“老赖”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作出上述限制。

 

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实现与最高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已归集了170万“老赖”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介绍,任职资格限制将在“老赖”偿还债务后自动取消。“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国家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将自动解除,确保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障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法院接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失信行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的任职资格联系在一起,是必要且合理的制度设计。

 

赵旭东认为,对于社会的信用建设,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信用建设,需要采取各种机制及手段,比如罚款、行政处罚等,但其中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对任职资格加以限制,有特殊效果:

 

“有的人不在乎罚款或者公开谴责,这对他们来讲达不到惩戒的效果;但是对其资格的限制,影响他以后的从业、创业,可能比其他措施更为奏效。”

 

赵旭东介绍,国外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加广泛而严厉,一旦公民出现失信行为,其民事和商事活动将遭受诸多障碍,比如去银行存款、开户等。

 

据了解,这项跨部门的信用惩戒措施依据的是中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2014年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列举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其中包括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通知》列举的信用惩戒范围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针对前两项内容,最高法院已于今年7月21日发布两个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老赖”乘坐高铁全部座位及一般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禁止与单位被执行人相关的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等。

 

(责任编辑:石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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