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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新型贿赂催生新规


发布时间:2011-10-18 10:10:16    来源于:斯通

摘要:

姜人杰并未将主要贿赂款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家公司,再由其儿子实际控制该公司。这直接催生了中纪委和“两高”关于新型贿赂的规定与司法解释。

据官方新华社消息,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331日二审公开宣判,江苏高院驳回姜人杰的上诉,维持此前南京中院作出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至此,姜案几告落定。受贿过亿,其中单笔受贿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的这位巨贪,早在2004年即被“双规”。然而其后案件审理盘桓数年,罪与非罪存在争议。原因是姜人杰并未将主要贿赂款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家公司,再由其儿子实际控制该公司。这也直接催生了中纪委和最高检、最高法院关于新型贿赂的规定与司法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姜人杰尽管涉案数额甚巨,却还远非“中国第一贪”。据日前国内某财经媒体报道,在中国十大亿元贪官排行中,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以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约40亿元位居榜首,而入榜的最低“门槛”也高达1.6亿元。

土地置换敛财

姜人杰于2001年开始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交通、房地方开发等13个领域,同时兼任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这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高发的领域。

一审时,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共计人民币1.085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在这些受贿款项中,只有2万元与土地没有直接关联,其余全是土地“生出来”的。

当地官员披露,姜人杰利用职权借地敛财的通常做法是:某开发商先看好地皮,这些地皮通常是原来的农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接着“搞定”关键人物姜人杰,由政府出面收回土地,给土地原使用者一定补偿,然后将这些土地的性质转变为商业、金融、房地产开发用地。

南京市检察院指控姜人杰的“200628号”起诉书中涉及5名行贿人,但其中最大的一笔就是8250万元,这也是姜案的核心所在。

事情缘自20016月,苏州鼎力物产公司早年花费900万元取得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多年未开发面临政府有偿收回。经姜人杰介绍,苏州正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出资1200万元取得了其使用权。当时顾认为,园区收回该地块至少出价1800万元,这一倒手就能净赚600万元。但苏州工业园区却决定以原实际出让价900万元收回,这样他反而要赔300万元。

为此,姜人杰给顾文彬谋划了一套“置换”方案。其指使顾以香港奔德公司董事局主席的名义,给时任苏州市委领导写信,投诉市政府在这150亩土地的问题上朝令夕改,导致外商投资没有安全感。市委随后指派一位副秘书长调查处理此事。后者在征求分管副市长姜人杰意见时,姜提出了两条意见:一是让苏州工业园区有偿回购,二是作置换处理。这两条意见被写进了给市委书记的报告中,报告又被批转给姜人杰阅处。在这个报告上,姜签署了“服从统一规划,予以土地置换”的意见。

孰料,苏州工业园区“坚决不同意置换”,并通过调查,指出香港奔德公司与顾文彬的合作开发是虚假的。姜人杰只好再次批示,“虽然港方有欺诈之嫌,但考虑到港方背景,为避免争端,宜采用等面积、同性质的地块与150亩的土地进行置换。”最终以落实市委领导批示为名,20038月,帮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两个月后,顾再将这块土地转手,共获利近1.7亿元。

这是一个在土地价格飞涨的年代才有的“神话”。当时,随着苏州城市建设和古城大规模改造的加速,200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达1409亿元,仅次于北京和上海。苏州房地产开发热同样达到一个高潮,房价逐年上涨:2001年平均值还是1700元/平方米,到了2003年,市区房价已达3700元/平方米,2004年更涨至近7000元/平方米。

“合办”公司洗钱

事后顾文彬提出给姜人杰8250万元,但姜并不敢直接拿下这笔巨款。两人商定,让姜人杰儿子姜荑以顾文彬及顾的亲戚愈建绍的名义,在上海注册成立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200311月,顾文彬从鼎力物产开具一张825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给姜荑,姜荑又将该款辗转划入仁和公司账户。

这是一家本质上用以对巨额贿赂进行洗钱的公司。其实际上一直在姜人杰的掌控之中,姜荑在公司中对日常财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顾文彬要动用资金都只能算借款。

在此期间,顾文彬从仁和公司进行了4次较大规模的资金调拨。2004年顾即从仁和公司调拨2500万元,投资开发苏州“春申湖”地块项目,对外以顾文彬的名义,其实则是与姜家的共同投资。

作为其父权力寻租的代言人,姜荑此前于2002年通过姜人杰打招呼,由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峰拿出1000万元,注册成立了苏州福海拍卖行。这家担保公司是由姜人杰担任董事长的苏州城投的控股子公司。福海拍卖行成立后生意异常兴隆,做的全是“政府生意”。至2003年底,成交额累计达8.1亿元,占苏州拍卖市场的40%左右,几乎囊括当年苏州所有大型公物拍卖项目。

陈峰后因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他交代了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的问题。另外,陈峰还挪用巨额资金给顾文彬进行营利活动。由此,最终牵出姜人杰。

20048月,姜人杰被“双规”。两天后,姜荑被刑事拘留。200512月,陈峰因受贿2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0余万元,被苏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催生“两高新解”

20066月,南京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姜人杰案。但前后开了四次庭,对这笔8250万元受贿,意见难以统一。公诉方无法提出认定这笔款项是受贿的法律依据。

依照当时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而在姜人杰案中,这8250万元并没有转移到姜或其亲友名下,与通常意义上的“收受”、“归个人所有”并不相同。姜人杰及其律师也提出,“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上海仁和公司的权属仍为顾文彬等人所有,姜荑只是受委托管理而非占有股份。顾文彬委托姜荑管理公司,负责财务。”

案件被上报到中纪委,直接促成了20076月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但判案不能依据上述规定,于是“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20077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也对<

(责任编辑: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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