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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在上海破冰


发布时间:2015-08-03 14:11:15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因智能手机预装软件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公益诉讼,是英语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的意译。

对于其确切定义,尚没有定论。有狭义和广义两说。

“广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狭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区别在于,对于“特定的他人利益”,你怎么看?

这不重要。

重要的在于公益诉讼制度古罗马时代就有记载,存续至今的生命力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

当然,公益诉讼在中国方兴未艾。

首次被正式受理

7月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这是国内法院首次正式受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

在此之前,另一桩消费公益诉讼差一点被上海的法院受理。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2015年1月6日,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的《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1月7日,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说明》,详细阐述该案符合公益诉讼特征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理由。

1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关于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我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的函》。

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补充提供有关被起诉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材料。为此,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16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指出“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立案。

在多次补充材料,同时多次去函要求依法立案后,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30日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理由是裁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当天,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令人瞠目的比较试验结果

此次成功被上海法院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缘起于前段时间市消保委公布的一项比较试验结果。但是,更早的时候已经有苗头。

今年3月15日,上海《解放日报》刊文称,上海市消保委推出的“3•15”手机应用上线半年已获得近万名注册用户,成为消费者提交咨询和投诉的重要维权平台。借助一系列创新举措,上海的消费维权工作成为全国消协组织中的一张名片。

文章结尾特别提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明确消保委可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过去一些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等问题,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以往采用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效果甚微,今后有望采取公益诉讼解决。“目前,市消保委正与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合作,就‘公益诉讼’的发起和实施等细节开展研究,并向中消协等方面积极反映、沟通,推动‘公益诉讼’尽快在上海落地。”

而6月15日公布的比较试验结果显示,在未经消费者确认和同意的前提下,19款被抽检的全新手机每台至少预装了27个软件,最多的一台预装了71个软件,大部分软件与手机正常运行并无关联。而这台被预装了71个软件的手机,就是此次公益诉讼的被告——广东欧珀公司所售的X9007智能手机。

不仅如此,还有3款手机预装的软件根本无法卸载,分别为:金立(Gionee)GN9000L(标称总容量:16G)、三星(SAMSUNG)SM-N9008S(16G)和苹果iPhone6Plus(16G),它们分别预装了31个、44个和29个软件。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也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比较试验还发现,“偷”在智能手机领域并不鲜见。

如“偷吃”容量,预装软件数量多又难卸载,侵蚀了手机实际的可用容量。比较试验显示,有10款手机的实际可用容量低于标称总容量的70%。其中,HTC的D820u(16G)的实际可用容量还不到标称总容量的47%。

又如“偷跑”流量,有9款手机存在开机、注册入网及待机过程中消耗流量的现象。其中一款某世界知名品牌手机在开机、注册入网时消耗的流量约为68MB。其余8款手机试验期间消耗的流量在80KB至4281KB不等。

上海市消保委公布的消费者调查显示,有72%的消费者表示智能手机中预装了不需要但无法卸载的软件,81%的消费者遇到过智能手机上网流量异常的情况,还有57%的消费者认为智能手机软件会“偷跑”流量。

7月2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召开说明会,道出此次公益诉讼的部分细节。

此次公益诉讼,选择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是因为在前段时间的比较试验中,OPPO智能手机的不可卸载应用软件数量最多(47个)。选择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除其不可卸载应用软件数量较多(44个)之外,还在于三星公司在遵循本国和他国法令时,涉嫌“区别对待”。

据媒体报道,自2014年4月起,韩国科学资讯通信技术和未来规划部要求,韩国所有智能手机的预装软件,须可由用户自由卸载,包括运营商在发售手机时原装的应用软件。此外,手机出厂时厂商必须向用户标明预装应用占用的存储空间。包括三星、LG等手机厂商都被主管部门要求在手机中减少预装应用软件。

截至发稿时为止,这两家企业尚未通过公开渠道回应此事。

有人“点赞”,有人希望“赔到痛”

根据上海市消保委披露的数据,近年来,与手机相关的消费投诉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12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的手机类消费投诉为4188件;2013年为5680件,同比上涨35.6%;2014年达到了7066件,同比上涨24.4%,手机类投诉已经连续三年占到商品类投诉的第一位。
  
上海市消保委律师志愿者江宪告诉记者,从专业角度来看,公益诉讼归类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要有明确的主体和诉讼主张。这是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
  
江宪认为,社会上对公益诉讼有认识上的误区。其实,消费者权益的概念非常广泛,除了财产权、人身权,公平交易权之外,还有选择权、知情权。“公益诉讼并不针对特定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不是个人消费维权的简单累加,而是面对普遍存在的行业问题。比如这起公益诉讼中,原告并没有财产主张,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是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被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纠正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表示,希望此次公益诉讼能够起到示范效应,彻底破除智能手机行业捆绑销售应用软件又不告知消费者的潜规则,推动手机应用软件公平竞争,促进智能手机行业健康发展。“由于个人消费维权的成本很高,而公益诉讼能够起到个人维权所达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其他维权途径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我们希望回应消费者的期盼,为全市乃至全国的公益诉讼作探索。没有休止符,只有进行时。”

消息一出,对这起消费公益诉讼“支持”“点赞”的不胜枚举。7月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消协支持上海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为一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点赞”。
不过,也有媒体人“更进一步”地认为,公益诉讼力度应当更大些,不仅通过诉讼限制无良商家的行为,还要让他们赔到痛、记住痛。有人举例说明,1972年福特公司PINTO汽车质量瑕疵纠纷案,由于法庭查明福特公司明知该汽车可能在事故中发生爆炸,为节约成本而怠于采取安全措施,陪审团裁定其赔偿1.25亿美元,震动整个行业。当下,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商家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大到可以让其倾家荡产,这样一来,商家再也不敢小觑消费者合法维权诉求,公益诉讼威信也得以建立。

“流氓厂商”能否被摆平?

前些时候,互联网媒体人朱翊曾在网上发声,对大多手机厂商来说,暂时的预装APP方式虽然可获得一定程度的金钱收入,但长此以往,手机厂商最终失去的是整个市场。对于一些并不具备生态链也不具备手机硬件品质考验的厂商而言,强制预装APP在手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会远远大于其当前所得的暂时收益。“过于在意预装APP而带来些许收入,这样的手机厂商并不会走得太长远。在手机产业这条线上,做一个认真做事的厂商,远比做一个流氓式的厂商,要重要得多。”

更有媒体分析指出,实际上,早在2012年6月,工信部就已下发通知,明确要求“手机生产企业不得安装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的软件”。但在灰色利益面前,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贯彻实施。

到2013年10月,在媒体重点曝光用户遭智能手机预装软件“绑架”问题之后,工信部下发《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手机厂商预装软件必须要通过工信部的审核关卡,同时,要求手机厂商不得预装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软件。工信部还要求手机厂商将预装软件报备的目的在于打击恶意软件,但如何界定恶意软件目前还没有权威标准。而对于预装软件无法删除、厂商对Root后的手机不提供保修等让消费者不满的问题也同样需要解决。

手机预装软件泛滥却难禁止,背后原因是利益驱动。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指出,即使是BAT这样的互联网巨头,预装APP到手机终端上,也需要向手机厂商支付费用,尤其在商家争相抢夺移动用户的趋势下,手机厂商在预装软件项目上收获颇丰,要斩断这条利益链,难度不小。

网友“人在旅途567”说,“终于有人为消费者讨公道了,太好了,乱七八糟的软件太多,又卸不掉,又占空间。”
  
网友“七月七日晴0o”说,“我爸就买了个这样的手机,因为年纪大了,不太懂智能机,里面有很多软件隐藏很深,删都删不掉,只要一联网,全是广告,流量一会就没了,都不敢联网了。”
  
其实,在网友评论中,被联想到频率最高的事件,是近日深圳市民姚小姐打的官司。因为手机里的预装软件不可卸载,深圳市民姚小姐去年一纸诉状把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苹果公司重新设计手机系统并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姚小姐继续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该案6月2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该案也是国内首例苹果手机用户由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而状告苹果公司的维权诉讼。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虽然对手机预装软件的负面报道最近几年不算少,但是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维权却遭遇重重困难,原因非常复杂。比如责任主体难确定,消费者不知道到底向手机预装软件的开发者、手机生产商、服务商还是销售商来维权;又比如取证困难,普通消费者很难在技术层面上确定预装软件吃内存偷流量的侵权行为,并作为证据固定下来;还比如诉讼成本,单个手机用户在预装软件方面产生的财产损失通常不会过高,但如果就此维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时间、费用等诉讼成本。虽然还谈不上是一剂万试万灵的“良方”,但公益诉讼使这些困难迎刃而解。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向。

网友“龙湾南果梨”认为,消费者开始觉醒,最起码知道维权了。“敢于面对大公司,不再是默默承受,不管哪方面,不管最终法院审判谁对与错,这是好事。”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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