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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周永康


发布时间:2015-07-02 15:34:09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6月11日晚,官方把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公布于众。它不但让“周永康翻供”传言不攻自破,也让“中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由于周永康已当庭表示不上诉,中共主政以来涉及官员级别最高的腐败大案迎来“终结篇”。有港媒引述北京分析人士指出,周永康作为曾经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其最终接受司法审判的结局,对现任高官具有强烈的警示效果。

早在今年4月份,周永康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三项重罪被正式提起公诉,传闻两年多的周案迎来突破性进展。而在此前后,周永康多名党羽所涉案件先后开庭审结,而包括周永康儿子等亲属也几乎被“一网打尽”。

周案并未效仿薄熙来案进行公开审理,而是通过央视公布周永康受审画面和同期声,出乎外界意料。不过,有法律人士指出,由于现行法律对部分罪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并无规定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审理,因而周案全程未公开,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

曝光庭审画面震慑效果强

央视11日播出了周永康受审的部分画面,这是周永康在2013年10月回母校中国石油大学参观后,时隔近两年再次出现在媒体镜头中。视频中的周永康已一头白发、面容消瘦,认罪时低头并双眉紧锁。

香港中通社引述北京分析人士认为,曝光部分庭审画面,一方面是出于司法信息公开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将展现司法震慑之效果,一般来说,这是官方希望高官受审所能释放的司法信号。

内地刑辩律师毛立新表示,周永康作为昔日主管政法的最高领导,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的画面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人民日报》则发表评论称:“在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没人能当‘铁帽子王’,只要破坏法纪、践踏法纪,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根据此前披露的公诉信息,周永康在担任政法委书记期间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这间接证明了周主政政法领域时曾经为自己或家人谋私。

有律师表示,周永康主政政法委期间,基本具有直接干预全国所有个案的能力,这对于司法公正破坏很大。随着周案落幕,是否会有一些不公正判决的案件浮出水面,目前尚属未知。

同样存在悬念的,是周永康受审能否加速内地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法治进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周被审判,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法官办案必须具有独立性,这正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但做到这一点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陪审团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升迁制度等,比如法官总想着升迁,断案时就会考虑领导的意志,类似制度设计都需要考虑,才可以彻底纠正过去司法领域存在的不公正、不独立的问题。”何兵说。

周案中的12个名字

在新华社对周案宣判的报道中,除周永康外,共出现了12个人名,这些人或是周永康的直系亲属,或是其在石油系、四川系的原下属,或在周案中扮演其他角色,这些人共同构成了周案背后庞大的人物关系谱。

吴兵曾任中旭(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由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石油的重要供应商。蒋洁敏曾任中石油董事长、国资委主任。周滨系周永康之子,曾任北京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董事长,依托其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建立起一个庞大而隐秘的商业帝国。山西人贾晓晔系周永康第二任妻子。李春城曾任四川省委副书记。

在周永康受贿罪中,丁雪峰曾任山西省吕梁市市长,有报道称,2012年1月,山西多个地级市主要领导调整,当时丁雪峰向多个企业实际控制人筹集资金运作吕梁市长一职,据称周滨曾参与为其运作。温青山曾任中石油总会计师、昆仑能源董事长。周灏系周永康远房侄子,曾任中石油集团辽河油田公司党委书记。

而在周滥权罪中,周锋为周滨堂弟,曾任日本三菱公司部门经理,后成立北京宏元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投资平台。后来周锋到四川发展,短短几年,他就染指数个上亿甚至数十亿元的液化天然气和地产项目。周元青系周永康之弟,曾任无锡惠山区国土局副局长。而成都国腾电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燕据报道称与李春城、郭永祥等多位四川前省领导关系密切。

法庭披露的案情还显示,周永康曾让一名为“曹永正”的民间人看国家机密文件,触犯泄漏国家机密罪。

这位“曹永正”何许人也?南方周末发表题为《国师曹永正》的报道爆料称,此人曾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特异功能”闻名,位列“新疆三大仙”之首的“奇人”,与政、商高层关系密切。

报道引述财新网的消息说,曹在中石油工作时曾照顾过周永康的次子周涵。曹对外人说,周永康曾对外人介绍他是其“最信任的人”。

曹永正与曾长期担任胜利油田电视台台长的王国巨合伙,2005年在港共同成立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获得了松辽盆地的两块油田和塔里木盆地的一块天然气田的合作开发权,从2010年至2013年8月案发前,一共拿走7亿余元的收益。

官方通告称。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为何仅判无期?

为何周永康判无期徒刑,而非许多观察家所预料的死刑?法制网特约评论员舒锐介绍,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然而适用法律却是极为专业、复杂的事情。以周永康案为例,对于非专业人士,要想完全读懂定罪依据与量刑标准,并非易事。

周永康涉及三个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首先是滥用职权罪;中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他人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于此罪,法院判处了法定最高刑七年。

其次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国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其实,根据相关司法标准,只要泄露一项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就将构成此罪。而周永康违反保秘规定,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者,这就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须在3至7年进行量刑。考虑到相关泄密行为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了中等程度的4年。

最后是受贿罪;中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法院认定周永康受贿相关罪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其自己收取的贿赂73.11万元;一类是其亲属收取并在事后告知其的1.29多亿元。

自己收取贿赂构成受贿,这个容易理解。那么,为什么亲属收取的贿赂也算在周永康头上?实际上,这种情况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受贿。《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虽然这些巨款也被视为赃款,但“事后告知”类受贿显然和直接收取在主观恶性上并不一致,在量刑时须予以考虑。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将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由于周永康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可以从轻情形以及退赃、全部追缴的酌定从轻情形,因此,法院并没有采取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死刑,而是选择了无期徒刑,并施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这和各界一直呼吁的“在经济犯罪中应慎用死刑”的呼声也相一致。最后,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吸收了其他两个有期徒刑。

反腐进入新高点

自4月3日在天津被提起公诉后就陷入沉寂的周永康案,6月11日晚突然被官方毫无征兆地以“无期徒刑”的结果公布于众。它不但让“周永康翻供”传言不攻自破,也让“中纪委反腐遇阻”“对周永康会不了了之”的猜测烟消云散。

周永康案件的宣判,更是被外界认为标志着中国反腐败斗争迈过了非常重要分界线。正如俄罗斯外交部国际关系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东亚和上合组织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伊戈尔•杰尼索夫所说,中国正在努力摸索根除腐败滋生土壤、使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服从于法律要求的办法。

周永康的认罪不上诉,表明一审宣判已基本给周案画上句号。但是这个句号并不代表中国反腐的终结。在长期关注中国反腐与法治的观察人士眼中,中国反腐败斗争未来几年的主要方向不仅是加强对腐败分子的司法调查,还有对司法进行彻底的制度化改革。

有外媒指出,周永康案是最近几十年来受关注度最高的中国国家领导人犯罪案件,是65年来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级别中共官员。对他的判刑显示了中共惩处不法高官的坚定决心。对周永康的查处是中国反腐运动的一个关键环节,打破“刑不上常委”的所谓惯例,反腐运动进入一个新高点。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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