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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缘何“大修”


发布时间:2015-06-02 16:54:11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作为民生大事,缘何六年左右的时光,就要对法律“大修”?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原《食品安全法》的通过和实施,只是2009年2月28日和6月1日的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当下经常能够在耳边听到的。那么,作为民生大事,缘何六年左右的时光,就要对法律“大修”?

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失守,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2012年,由当时的复旦大学研究生吴恒联合34名网络志愿者创建的有毒食品警告网站“掷出窗外”上线,在2012年5月份蹿红网络。网上可以查询到2004年到当时全国各地的有毒有害食品记录,数量达3000条之多。由于访问量巨大,这个网站于2012年5月3日出现了暂时崩溃的现象。民众的担忧程度可见一斑。

 “风险分级管理”等新概念露面

食品安全千头万绪,最怕的是就是“九龙治水”和“眉毛胡子一把抓”。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经过机构改革,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相对集中,长期以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有所改变,但真正理顺监管仍任重道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用16个字来概括未来的监管:“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比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业内人士解读,字里行间有新意的地方不少。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又比如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又如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媒体成共治一环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新闻媒体、专家等多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各界共识。而近年来,社会共治涉及的两个方面作用正不断增强。

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和新媒体的强势介入,食品安全信息传播非常活跃。

2014年2月,一家自称“为消费者分享专业客观产品安全评测视频”的网站发布视频称,肯德基豆浆被检出转基因成分。对此,肯德基方面向媒体发布声明表示,肯德基豆浆粉供应商书面重申他们使用的是非转基因大豆,均来自中国东北产区。媒体调查发现,该网站的采样过程、检测机构检测转基因的资质、检测报告及发布渠道疑云重重。而近年来,这样的自行送检、网络曝光、商家澄清、众说纷纭的桥段屡屡上演,令人深思。

过往经验证明,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新闻媒体一直是发现和揭露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推进食品安全进步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继续强化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同时,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并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除了新闻媒体,食品安全问题绕不开的是专家。食品安全虽与每个人密切相关,却是专业性非常高的领域,来不得半点粗枝大叶,个别“砖家”扮演的角色显然不光彩:

偷换概念吸眼球。比如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都和食品添加剂有关。食品添加剂是否是洪水猛兽,让人闻之色变呢?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吉鹤立坦言,没有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凡是化学物质,作为添加剂使用于食品工业,肯定是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对人体是安全无毒的。而且,化学物质的使用是有级别的,大致分为工业级、医药级和食品级,有完全不同的要求。“但是,许多报道不分级别,把工业级和食品级混为一谈,追求轰动效应。”

撇开数量谈质量。“杨白劳是喝卤水自杀的。卤水是什么,化学名称叫氯化镁。我们现在经常用卤水点豆腐,让豆腐质嫩味鲜。问题关键在哪里?在于杨白劳喝了多少卤水。”吉鹤立认为,有些报道还没搞清楚国家对相关物质的含量规定,就急着扣帽子,确实有失公允,容易引起社会恐慌。

罔顾科学传“偏方”。“不要小看梨的功效,饭后吃梨能防癌症。”你收到过这样内容的微信吗?如此简单易行的防癌抗癌办法到底靠谱吗?专家给出的是否定意见。因为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撑,吃梨排致癌物并不靠谱。

食品业界呼吁,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采信来源,专业人士发声也要有章可循、有责可追。

“重典治乱”仍需更好衔接

此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社会舆论的总体评价是“重典治乱”、“史上最严”,根据是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原《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也有法律专家坦言,《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链接)热点领域小盘点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
找不到责任方,平台先补位

当“互联网+”遇上食品,会发生什么化学反应?互联网食品交易等第三方平台雨后春笋,也蕴藏极大的风险。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过程控制】
全面推开“明厨亮灶”

原料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的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等信息,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客观要求。正如目前总局在餐饮服务行业积极推进“明厨亮灶”的做法,就是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场所布局,采取透视明档、矮墙展示、视频传输、参观回廊、开放式厨房等多种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示在消费者视线下,揭开后厨的“神秘面纱”。根据这项鼓励性规定,“明厨亮灶”做法将全面推开。

【保健食品】
不得涉及防病治病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婴幼儿食品】
全过程质量控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农药残留】
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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