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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开启银行破产之门


发布时间:2014-12-29 13:13:58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的加快推进创造了重要条件,未来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逐步放开。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推出在即。

11月27日,央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实施工作;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询期30天。如果不出意外,2015年初,这一条例就将开始实施。

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将由过去的全额隐性担保变为未来的限额显性担保,被视作是开启银行业破产之门的重要举措。其有助于降低在银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向民营资本放开情况下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同时将提升银行的风险控制、经营效率和经营生态。存款保险制度还为利率市场化的加快推进创造了重要条件,未来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逐步放开。

存款会否搬家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相加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50万元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3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央行表示,根据对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测算,这一最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换言之,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未来该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教授日前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称,过往政府兜底意味着全体纳税人埋单,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即一些银行高管通过从事高风险经营为自己牟利,而出现问题则有政府刚性兑付,不用担责。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出现偿付困难甚至破产倒闭,政府就将不再兜底,而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只对限额存款进行赔付。随着近年银行业竞争加剧,个别地方农商行已经出现挤兑风波,尤其是民营银行开始出现,及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也将有助于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不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可能并不意味着政府隐性担保立即消失。光大银行研究报告在点评《征求意见稿》时表示,由于存款的公共品属性,以及中国大中型银行和大多数城商行均为国有控股,政府在银行出现危机时不可能完全撒手不管。奚君羊也认为,政府或会通过其他方式来救助银行,包括补充资本金、临时性的再贷款等。

海通证券研报分析说,将存款保险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绝大多数储户将不具备转移存款的动机,不会出现严重的存款搬家现象。奚君羊则表示,至少在存款保险制度将要实施和实施初期,其对存款会有较大影响,储户将对自己的存款有一个再分配再调整的过程。“主要是存款50万以上的,会倾向于选择安全性更高的大银行。即便是50万以下的,虽能全额赔付,但考虑到赔付过程的时间成本等,储户也会作出选择。”

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将促进银行提升风险控制、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将加速银行业分化,未来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银行在竞争企业存款和50万元以上的储蓄存款时,将面临更大的吸储压力,而经营稳健、仍有隐性担保(大而不倒)、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大型银行将成为首选。

对银行业绩影响不大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存款保险的强制性和范围。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但没有明确统计银行缴费率比例。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海通证券预计,实施初期,或按照各商业银行按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等类别,各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目前大型商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总负债占银行业机构比重分别为40.4%,18.7%,10.4%和13.2%。在未来相关制度逐渐完善、实施条件基本具备后,存款保险费率则可以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来综合确定,形成较为精确的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外界普遍认为,实施存款保险对银行业绩影响不大。民生证券表示,假设过渡期内大行、股份行、城商行的差别费率分别为0.05%、0.07%、0.09%,50万元以内存款金额占上市银行总存款的比例为40%,测算结果显示存款保险制度对上市银行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2%之间,平均影响为1.3%。

另一分析也称,根据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及其他财务指标使用0.04%-0.12%左右的差别费率,预计对商业银行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3%左右。截至2014年三季度,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总额为116.38万亿元,按照0.05%的费率测算,需要缴纳保费不超过320亿元,其中上市银行缴纳的保费不超过208亿元,约占2014年营业利润的1.3%。考虑到延期征收的因素,存款保险对上市银行盈利的冲击程度会更小。

引入差别费率,相对而言,中小银行的费率标准将不可避免地高过国有大行,并可能在财务上受到更大的负面影响。

民生证券还表示,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储户存款完全由国家隐性担保,在目前存款利率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1.2 倍的情况下,中小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会提高存款利率,导致大型银行存款搬家,进而推动大型银行也被迫上调存款利率,导致无风险利率上行。而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由于中小银行在信誉和安全上不如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理应给储户更高的利率,从而使大小银行之间的存款利率保持一定利差,推动无风险利率下行。

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降准通道或将被打开。业内人士指出,商业银行向央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事实上也承载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能。如果在存准之外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目前大型银行20%的存准率将有较大下调空间。

打破刚性兑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率,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包的存款除外。

不少专家表示,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其他信托产品,都将不在存款保险的保护之列。这意味着刚性兑付或将被打破。

“从逻辑上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理论上将不存在‘刚性兑付’,来自刚性兑付产品的高利率传递效应应将会弱化。”日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有业内人士称,近年来,不仅是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券商资管甚至如今的P2P平台都面临着刚性兑付的隐形压力,这是中国金融业态最为尴尬的一面,也使得金融业背负过多责任,挫伤了创新,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有望从根源上促进中国投资者收益心态的成熟。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上半年,中国银行理财规模达到了12.65万亿元,至今年7月,券商资管总规模达7万亿元,至2014年三季度末,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为12.95万亿元。

随着降息和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发行量已经量价齐跌。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未来货币基金收益率将在3%附近浮动,而银行理财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未来也将跌至5%以下水平。

不过,奚君羊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也应参照存款保险规定进行赔付。因为理财产品在性质上其实类似于存款,只要是由银行发行的,而非由其代理发行的,对客户来说直接债务人是银行的债务类产品,都应纳入存款保险缴费范围。“否则银行不是会将存款都转为理财产品从而避免缴纳存款保险,避免赔付了?这会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导致漏洞。”

他分析说,对于银行代理的保险、信托等机构的金融产品,刚性兑付则将被打破,收益率可能走高,与其高风险相匹配。

利率市场化加速

在奚君羊看来,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并无直接关联,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能进行利率市场化。但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竞争加剧,导致风险加大,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推进创造重要条件,让银行承受力问题不再成为监管层主要的考量因素。

海通证券研报也称,观察各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时点,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利率市场化都是渐进式的,持续10年以上;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者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

国泰君安宏观分析师任泽平表示,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置性改革,如果存款保险制度在2015年1月推出,意味着2015年利率市场化具备了加快推进的条件,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逐步放开。

如果存款利率上限放开,意味着未来银行存款将不仅面临互联网金融的争夺,而且银行业内竞争也将加剧,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让渡部分息差收入,银行负债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随着民营银行准入放开、金融市场化改革推进,银行业面临优胜劣汰,因此政府将建立金融机构并购重组、破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对利率的影响,任泽平认为,按照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一般利率先升后降。但是考虑到未来正处于降息降准周期,对利率的影响可能不会那么剧烈,加之经济下行和通缩,无风险利率仍处于下行通道,经济增速底部逐步探明,股市估值中枢将继续上移。

“现在利率市场化已经到了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放开存款利率。未来利率市场化方向是如何让存款利率进一步由银行和市场来自主设定,比较稳健、渐进、有步骤的方式就是逐步放宽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之前是基准利率的1.1倍,11月21日降息后放宽到了1.2倍,今后还将进一步放宽,等到浮动空间足够大或者最后完全放开,利率市场化就基本实现了。”奚君羊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称。

他同时提出,在此过程中,央行还需解决一个问题,就是要培育一个能够替代存款基准利率的利率工具,它可能是再贷款利率、银行拆借利率,或者其他灵敏度比较高、对金融市场比较有影响力、被广泛承认和接受的工具。通过调节这一中间目标工具,间接影响银行存贷款利率和全社会利率水平,执行货币政策,保证宏观经济增长、就业和价格稳定等最终目标。

表1:存款保险制度21年推进时间表
1993 年 首次于《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
1997 年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开展理论研究
2004 年 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05 年 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并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
2006 年 央行在《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臵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阐述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2007年 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后因全球金融危机被暂时搁置)
2008年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
2009年9月 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2010年 《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0年年末 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2012年7月 央行在《2012 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当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5月 央行发布《2013 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详尽评估,并认为它是金融系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2014年2月 央行在2013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臵机制”纳入2014 年的重点工作
2014年3月31日 央行人士表示:“存保条例已由央行起草完毕,相关程序都已走完,适当时候,将会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且下一步央行将建立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浮动区间,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
2014年6月22日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宣昌能出席首届民营银行论坛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2014年11月27日 央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实施工作
2014年11月3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政府工作报告,大智慧,中金公司研究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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