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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收容教育存废


发布时间:2014-07-05 00:19:33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当法律界人士为了收容教育是否和我国其他法条相冲突而争执不下时,一份对被收教者的访谈调研却提出,收容教

6月中旬,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引发了社会舆论对“收容教育”制的再度关注。这项制定于90年代初专门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条款本身的合法性在法律界产生了争议。但撇开这些争议不谈,如果和《刑法》中轻微罪的量刑尺度相比较,“收容教育”6个月到2年的拘禁期太长,故而有修改或者直接废除的必要,争议双方对此仍可以达成共识。

《中国经贸聚焦》记者恰逢这期间,获得了一份国际公益组织发布的权益报告,专门针对中国收容教育制度的执行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公布了调研结果。这家长期关注亚洲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益组织,选择与基于社区的性工作者健康服务和援助机构合作,对北方2座城市的30名底层性工作者和1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开放式问题的访谈,其中24人在匿名的前提下讲述了被收容教育的经历,不少内容都涉及严重的暴力执法。由于部分访谈在性工作者的工作场所展开,5名做调研的志愿者竟也为此遭受了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

该组织基于这份调研结果,以及它们参与国际艾滋防控工作的经验认为:中国的收容教育已经背离了这项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减少卖淫嫖娼活动,当然也不利于艾滋病防控。

“所有被收教人员在离开收教所后都重操旧业,收教所不仅没有提供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她们摆脱这行,昂贵的收教费用还令性工作者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不得不重操旧业。”

这份报告还显示,即便没有收教费用,部分地区的警方仍会将过于宽松的执法自由度作为要挟,向被收教者,尤其是女性性工作者索取更高金额的贿赂。
收容教育如果不废除或者修改,那么这份报告中阐述的情况无疑还会持续。

警方被指实施了强行拍照殴打

这份报告全称为《“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发表时间为2013年12月。报告中的调研访谈从2012年年底开始到2013年7月,为期约半年。接受调研的31人来自全国各地,大部分来自农村,年龄段介于19至50岁之间,受访的性工作者均在发廊、按摩房、洗浴中心等低档性服务场所工作,也有站街的性工作者。

报告第二章介绍了性工作目前在中国的概况。其中谈到,截止2009年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有女性性工作者268万,男性顾客2650万。低档场所的性工作者大多来自农村和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低,男性顾客则以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居多。供需双方形成的性交易市场十分繁荣。

该公益组织驻中国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性交易在中国被界定为非法,并长期处于严重的社会歧视之下,这些受访者常常遭受警察和当地闲杂人员的骚扰,因此要获取她们的信任并讲述被抓捕、拘禁的经历,颇为不易。公益组织选择与社区的性工作者健康服务组织合作。即便如此,由于受访群体长期处于非法和隐蔽状态,缺乏权利意识,对于自己的被收教经历通常选择避而不谈,即便遭遇权利侵害,也大多选择沉默和忍受。在志愿者向她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后,受访者才最终同意接受访谈。

记者看到,报告中当事人陈述的警方执法不当,几乎涵盖了性工作者被抓捕、取证、审讯和收教的每个环节。

在足疗店工作的林姐、47岁来自东北的灵灵都声称,警方当时冲进来,为了拍照留证据而强行扒了她们衣服。报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基本尊严,也不符合取证合理合法原则。并且所拍照片只能证明性关系发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金钱和财务交易,则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当事人被带到派出所或警察局后,如果不承认卖淫嫖娼,还会遭遇警察的肢体殴打。37岁来自贵州的莲姐、来自江西的艳姐和一名叫小草的性工作者都陈述了相似的经历。
一旦承认卖淫,这些女性通常会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然后,是否送她们去收教就完全由警方“任意”决定了。

执法随意衍生出变相勒索

收容教育制度的出处,源自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究竟怎样才算恶习,各地并没有统一规定,上海2004年提出,对第一次被抓的性工作者和顾客以拘留和罚款为主,只对患有性病、以及第二次被抓的人才处以收容。记者就所能查阅到的资料来看,警方判定是否收教与收教多久的规范程度,与地方上的经济文明发达程度相关性很大。不过,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初次卖淫嫖娼被收教者仍然不在少数。

深圳的刘先生就告诉《中国经贸聚焦》记者,他此前没有任何嫖娼案底,只是接受普通的按摩服务就被警方以嫖娼为由直接收教长达两年。“我有足够的证据确认是之前和当地警方揭黑纠葛,他们就故意拿这个设套整我。”刘先生说。他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没有再选择诉讼,因为他觉得“欲加之罪”怕是很难打赢官司。

同样是初次被抓到嫖娼的广州潘先生要幸运一些。2013年9月,因被收教6个月,他将官司一路打到了广州二中院,耗时两年。最终广州二中院认定,潘某存在嫖娼,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撤销。这是记者查阅到的唯一胜诉案例。

收容教育制还存在更严重的滥用:变相打击拆迁维权者、上访者等群体。2013年1月,《南方人物周刊》即报道了一起拆迁钉子户冼耀均被“无故”收教的案例。在没有“捉奸”照片、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DNA证据的情况下,冼耀均坚决否认嫖娼。仅凭一名性工作者的单方证词,他在警方认定的嫖娼日之后第41天被从家中带走,并被处以两年的收教决定。行政复议、起诉再上诉都被一一驳回。

这种“随意”执法的阴影带给被收教者的恐慌无疑是巨大的,这种恐慌被换算成不计成本的“贿赂”也就不奇怪了。

前述调研报告中呈现了多个这样的案例。46岁来自吉林的牛姐陈述:“我被警察抓了之后,我朋友赶紧托关系打听我被哪个派出所抓了,找到这个所的所长花了3万块钱。多亏了我朋友找得及时,要是等他们把案卷递上去就完了,花多少钱也出不来,我肯定被送收容。”来自四川的小杨说:“警察开始审问我的时候就说,我老板已经找人了,让我赶紧承认,录完口供交完钱就能放人。当天晚上他说要15000元就能把我放了,但是老板当时没找到那么多的钱。等到第二天的时候,警察就说要3万了。老板找我的老乡和几个姐妹借了4万5,给了警察3万,另外1.5万是给帮忙找人的中间人的好处费。”

报告中指出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暗示了公安和性产业之间复杂的利益链,而处于社会底层的性工作者无疑成为最底端,被剥削最严重的一环。

广受诟病的“收容教育”自费

很难令人相信的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是需要被收教者支付费用的。而拘留所、监狱和已经被废除的劳教所,都不需要自费。

1991年的《决定》衍生出了1993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前述刘先生对本刊记者坦言:“中国的收容教育所是全世界目前唯一需要‘囚犯’掏钱的‘监狱’。”收教所被刘先生直接说成监狱,是因为刘先生亲自体验的两年收教生活,和正常监狱毫无二致。

在他偷偷记录并夹带出收教所的日记中,记者看到,刘先生记录了严格的作息时间,质量欠佳的饭菜、第一次拿到手就没有清洗异味扑鼻的囚服棉被、手工制作圣诞灯的劳动,还有收教所内小卖部昂贵的价目表。刘先生所在地区的收教所,当时甚至没有足够的条件为患传染病的被收教者提供隔离措施。两年后他离开收教所时,为他得到的这些“收教所服务”支付了5000多元“解教费”。

不过刘先生认为,自己所在的收教所男中队可能还算好,“我知道收教所女中队里的情况更艰难,因为被收教的女性远比男性多,几无减期,所以条件更差一些。更重要一点,在风化案中,女性被视为祸水,处罚和管理更严厉。”
刘先生的说法在前述报告中得到了部分证实。

报告受访者称,初进收教所被要求一次性缴纳1900元,包括6个月生活费1200元和700元“被褥、监服、脸盆”的购买费。一名外号“河南姐”的受访者说,被拘留时只带了200元无法缴纳这笔费用,结果交钱的有馒头和米饭,没交钱如她只能吃窝头。“一星期改善一次伙食的时候,人家有肉或鸡蛋什么的我都没有。”更尴尬的是,刚下组劳动她就发现来例假了,她没有钱买卫生巾。“我就帮别的姐妹捏腿、干活,求她给我一包卫生巾。”

关于收教所里需要自费的生活用品,“红姐”说:“一个洗洁精10元,其实外面就3元左右。我每次买东西都要花300、500元。到我出来的时候,我朋友一共给我打了6000多都花完了。要是没交生活费,等出去的时候一起交齐才能出去。”
与此同时,这些女性被收教者要从事各种劳动,包括包装一次性筷子、折小纸袋、做布娃娃不一而足。一名叫小兰的被收教者称,一天工作大概9个小时,没有报酬。收教所执法人员海哥说,收教所管理人员在外面接活让里面的人做,利润百分百归收教所。

这样的“收容教育”让被收教者最终受到的“教育”呈现为:“我感觉这个就是为了钱,什么改造,思想教育,都是假的。就是以政府的名义、执法机关的名义来弄钱。”性工作者义姐说。

报告指出,收教所收费,本身财政保障不足也是一方面原因。很多被收教者因为贫困,无法向收教所缴纳费用时,也只能由收教所承担。文中提到,2004年上海收教所被拖欠了治疗费和生活费8万多元。

“收教”存废的法律争议

2013年底劳动教养被废除后,当收容教育进入大众视野时,舆论普遍认为收容教育被废除也是顺理成章的。5月和6月,先后有108名和40余名法律学者、律师、公益人士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去信,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郭于华等都在108人联名信上署名。他们建议的理由是收容教育违反了《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宪法》精神。

在这些呼声获得广泛舆论支持时,另一些法律界人士却提出了法理上的争议。双发争议的焦点在于1991年的《决定》究竟是不是法律。张千帆认为,1991年的《决定》不是法律。“并非所有人大通过的都是法律。一部法律的出台程序和决定的出台程序是不一样的,而且法律通常有长期的规划。因此1991年《决定》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国务院出台实施办法的依据。”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由于《决定》不是法律,因此其中规定收容教育的第四条第二款无效。《立法法》第九条又补充说: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张千帆认为,1991年《决定》不是法律,也不能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调例,规定收容教育制度。

而反对者则认为,同样是《立法法》,第七条中提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上海一位法律界人士就认为,1991年《决定》符合这第七条,属于《刑法》的单行规定,和法律有同等效力。

至于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和《决定》是否是法律有关,如果《决定》是法律,那么它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同阶并行,如果不是,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位阶高于《决定》,应从前者而弃后者。

再论其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张千帆教授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决定》不是法律。而反对者认为,收容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011年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措施总类中包含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最后对《宪法》的争议。《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反对者称,收容教育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不是逮捕,所以不违反《宪法》。对此,支持者却说,收容教育和《宪法》的这一条款精神相违背。

但撇开上述法理争议,那名代表反对意见的法律界人士也同意,收容教育制的制定时间较早,6个月到2年的收教期也确实过长。在听闻记者描述了收容教育执行中大量弊端后,他也同意可以废除或者修改。
前述报告在末尾指出,收容教育最初的目的,是提供职业和道德教育,使被收容者改变行为。但是全球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拘禁从事性工作的妇女,能够阻止她们从事性工作。被关押和惩罚的风险使性工作者转入地下,更难获得艾滋病有关服务,削弱了艾滋病防控效果。

收容教育存废,立法决策机关当思之!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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