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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体—国内专家篇


发布时间:2013-10-12 08:55:18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

@人民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9月9日下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大V们——

@郎咸平(经济学家):网站流传的我的文章、手机短信和微信上我的观点都是伪造。我的真实观点只在电视节目、公开演讲和书本上。

@潘石屹(SOHO中国董事长):昨晚,我给一大 V的朋友打电话说:“CCTV要采访我关于司法解释的事,我很紧张。我应该怎么说呢?”他说:“你千万不要接受采访。”我说:“来不及了,他们正在20米处向我走来。”他说:“那你就说造谣诽谤可耻。”

质疑声音——

@章立凡(近代史学者):我发布任何一个微博,瞬间即可被浏览五千次以上,这是计数设置所决定的。网民一开口就可能入罪,司法解释的数理依据是什么?2高懂不懂互联网规律?

网友@cloverblue:500条,水军就够了。

网友@白雪琰:现在网络信息通讯发达,如果人家是无意间或者被盗号了怎么办!

@贺江兵(《华夏时报》总编助理):一则谣言,我发起转发过五百,到两百的时候他删了,阅读过万了。两高如何处理?

@栀天下(天涯社区舆情编辑):所针对的仍然是民诉法则,如果公职机构造谣怎么办?

理性建议——

@黎方军(成都大学艺术学院党总支书记):这个社会不应该有法外之地,但也不能枉法、“假”法而行!

网友@平原真君:判刑的标准应该看是否诽谤了他人,而不是看转发了多少次。的确诽谤了他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即便没有转发一次,也应该判刑。

@谢佑平(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如果一定要把网络空间视如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合,那么,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就好比在大街上张贴标语或散发传单,旨在向受众传递某种信息,继而达到某种目的。假如标语和传单的内容与性质有问题,可以根据刑法既有的煽动罪、诽谤罪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理,这……与寻衅滋事罪有何关系呢?中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伴随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不断降低。立案标准降低,意味着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过渡地使用刑法虽然可以稳定一时,但它的负面性是不容低估的。刑法打击犯罪,尤如力压弹簧,用力多大,其反弹力也就有多大。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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