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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权力寻租的温床


发布时间:2012-08-07 12:40:30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在张安康的身后,肯定还有‘大鱼’。也就是所谓的隐名合伙人。”李显东坦言,在中国,资本与权贵的结合成

中国的金矿或煤矿,都与权贵脱不了干系。金矿、政府官员、豪宅,这些字眼摆放在一起,似乎就勾勒出一条权力寻租的典型路径。

一个地方官员是如何倒卖金矿的?其倒卖过程中又存在哪些法律监管空白?这其中迷雾重重。带着种种疑问,近日《中国经贸聚焦》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拨开事件的层层茧丝,以还原金矿倒卖背后的真相。

采矿权层层转包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近年李显东对中国的矿权领域颇有一番研究,具有一定的发言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但采矿权可以由企业经营的,包括国企和私企。所以,近年中国涌现出一大批民营金矿和煤矿老板。”对此,李显冬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解释,客观地讲,张安康倒卖金矿并不能说违法,关键是其在倒卖金矿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其实,这就如同“炒煤矿”、“炒大蒜”等商品一样,只要是合法所得,就没有问题。而问题恰恰在于,大多数金矿、煤矿或多或少都与权贵势力结盟,这折射出一个现象:中国目前的采矿权处于政府垄断状态,大多数还是掌握在少数权贵阶层手中。

显然,张安康的身份很特殊,仅从他的职务来看,他现任山东省政协委员、曾任莱州市人大常委,同时兼任天承和盛大两家金矿企业的“一把手”。很明显,正是钱和权两者相辅相成,为张安康倒卖金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购买矿山企业股份的方式,从而获得巨额盈利。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并没有限定购买矿山企业股份的具体比例,这在立法上确实存有空白,但购买方必须是企业。”对此,李显东分析说,在现有的书面合同条款上,采矿权、采矿企业的股份大多数是批给某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体或者企业,而不是个人。

“问题就出现了”。李显东进一步分析说,此类集体经济组织体、企业的背后往往就是某位政府官员的亲戚好友成立的“皮包公司”,其注册资金只有一两万,徒有其名而已。

重要的是,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不费吹灰之力就把金矿或者煤矿的项目审批在这些公司的名义之下。由于缺乏过硬的采矿实力和条件,他们再通过层层转包或转卖股份的方式,一夜造富。


张安康们的“第一桶金”
应来源地下钱庄

在张安康事件中,记者发现一个细节颇令人回味:他的“第一桶金”是在山东的“天承生物”,据当地居民介绍,当初张安康只花了7500万买来这家金矿冶炼公司的股份,3.5亿转手卖掉,一下子就赚了近3亿。

那么,张安康们真正的“第一桶金”到底来自哪里呢?在接受采访时,李显东教授向记者倒出了一个惊人的资本炒作模式,他透露,这就与煤矿的炒作资本模式如出一辙,人人都以为山西煤矿老板很有钱,肯定都是在当地发家致富的。其实这是媒体的误导使然,而实际上,他们的原始资本大多来自温州等其他城市的地下钱庄,利用民间高利贷的方式,顺利募集到了一大笔启动资金。

李显东举例说,从工商登记册上来看,山西煤老板企业的登记地是在山西,但他们的启动资金或者周转资金就不一定是在山西了,有可能是来自温州、内蒙等地下钱庄业较为发达的城市,购买采矿权的巨额资金大多数都是通过地下钱庄的模式募集而来的。

“由此可见,张安康在老家所建的豪宅并非简单的炫富心理,他极有可能是为了打广告,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用来吸引地下钱庄更多的资本。”为此,李显东给记者举例说,据说曾有一位煤矿老板花费数百万元购买了一架废弃的直升飞机,根本就无法飞行的,都认为他大概脑子坏掉了,其实他这样做的目的并非炫富,而是为了聚集更多地下钱庄的资金。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张安康们的炫富心态,但在他们的身后必定有一张巨大而复杂的利益链条,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张安康的身后,肯定还有‘大鱼’,也就是所谓的隐名合伙人。”李显东坦言,在中国,资本与权贵的结合成为特有的中国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这在短期内很难得以彻底改变。

如何才能有效遏制这种现象呢?李显东呼吁,应该改变目前不公平的税赋制度!现在都是“一刀切”,无论富人、穷人,只要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收入都要纳税,那么有很多有钱人,比如炒金矿、炒煤矿的老板的收入都不通过银行卡,怎么收取他们的收入税呢?还有,穷人和富人的纳税比例也应该不同,就是应该让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这样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


政府既审批又监管

采矿权的审批是什么部门?监管部门又是谁?
 
记者在网上查阅到《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其中第七条明确提到:矿业权出让转让应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组织实施、鉴证、公示。

这也就是说,矿业权的审批方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体的规模和大小,应该由当地的市、省和国家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批。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6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一则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金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而焦家矿属于“世界级超大型金矿”。

为了证明其矿业的审批方的真实“身份”,记者致电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欲询问焦家矿区的审批方,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记者经采访得知,其实国土资源部既是审批方、又是监管方,身兼两职。换句话说,国土资源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回避。根据去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中提到:有的省(区、市)还没有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还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方面的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曾经有过相关规定,国有金矿必须由国家来开采。但后来,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就不了了之了。”对此,李显东坦言,目前国家还未设有专门的矿业管理部门,缺乏行政审批机构,基础还很薄弱,一切还需要从基础做起。

由此,专家呼吁亟待修改相关的矿权法,厘清政府与矿权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改变矿权政府垄断、鱼目混杂的现状。

为此,李显东表示,矿法修改要强化矿产资源的私权属性,实现矿业权的市场化运作,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强调了其资源性,而忽视了其财产性,也无法形成“矿业”市场的概念。

他认为,理论上认为公权力是“市场的守护神”,所以公权力政府应当给矿业投资创造一个灵活的环境,只有把市场规则做好了,让这些企业家按照这个规则来有效地运作,这时候规避了最大的风险,追求最大的效率,每个矿业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只要不损害国家和别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的行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法律的确认。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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