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让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以及由社会团体发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皮革下脚料提炼出的工业明胶被用来制造药用胶囊,其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众多知名药厂陷入丑闻。从三鹿奶粉到地沟油,从瘦肉精到塑化剂,层出不穷的事件,让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千疮百孔。
有关律师表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这一顽疾,须改变过往依赖行政监管的做法,更多发挥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比如,让消费者通过集体(集团)诉讼以及由社会团体发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还需引入惩罚性赔偿等。
集体诉讼的中国空白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胡永鑫律师告诉《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集团诉讼在美国是行之有效的消费者维护权益和取得补偿的形式。
“举例而言,比如某个汽车厂商的轮胎质量出现问题,并不需要所有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来进行起诉,只要有一位消费者,甚至哪怕其不是直接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提起集团诉讼,诉讼结果可以适用于所有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胡永鑫表示,这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同时,提起集团诉讼者可以得到一笔较为丰厚的赔偿,往往占到总赔偿额的百分之二三十。“这其实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激励制度,激励社会公众对那些无良厂商进行监督。美国市场的商业伦理道德较好,一方面与其市场经济已经过多年发展,监管较好相关,另外也和这种集团诉讼制度是分不开的。”
反观在中国,其实并没有集体诉讼的概念,只有代表人诉讼。据胡永鑫介绍,《民诉法》对代表人诉讼作出规定,当存在许多案件事实基本一致的情形下,只要其中一个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受害者到法院进行登记,最终判决将适用于所有这些案件。
然而,长期以来,代表人诉讼案例极少,胡永鑫说,他所能查到的最近一个案例,还是二十多年前发生在四川的一个假种子赔偿案。他坦言,当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很多,但没有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提到司法程序上来,这和中国大的法治环境有很大关系。出于维稳需要,人数太多的诉讼往往不被法院接纳,而是通过行政途径等进行协调解决。
期待公益诉讼
目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规定,对包括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两类问题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将要赋予消协等以公益诉讼的权力。
胡永鑫表示,修正案如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对消费者维权将有很大帮助。这是一次突破,因为过去法律规定,非利益直接相关主体不能提起诉讼,《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原告与案件必须有利害关系。当然,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需有进一步的细则,比如,规定到底哪些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消协、检察院、律所、NGO等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在胡永鑫看来,公益诉讼的提出在立法上取得突破,但在司法上到底能不能做起来,还需拭目以待。“因为以前的代表人诉讼,包括将来的公益诉讼,再好的法律不去执行都等于是白纸一张。”
引入惩罚性赔偿
胡永鑫还告诉《中国经贸聚焦》记者,在美国,涉及产品质量等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令人不可思议,而在中国,消费者获得的赔偿主要着眼于填补其被侵权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为了让厂家因其侵权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据介绍,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如果厂商明知存在问题还销售相关产品,将被处于最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如果厂商存在欺诈情形,须对消费者退一赔一。
但食品卫生等案件涉及金额往往很小。“比如购买一箱牛奶50元,就算拿到赔偿也就是500元,而消费者去提起诉讼,付出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目,包括如果请律师,这笔成本谁来承担?”胡永鑫解释说,因为只有侵犯人身财产权的侵权诉讼案件中,消费者维护权益所付出的合理开支才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而如果买一箱牛奶要求退货,这只是一个合同诉讼,不能要求对方10倍赔偿,也不可能等到人身受及损害了再进行诉讼和提出赔偿。”
同时,如果一位人提起代表人诉讼,导致的判决结果对所有相关人员有利,其他人可能就存在搭便车的心态,无法有效推进消费者维权。“这是现有制度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如何激励提起代表人诉讼的那些人,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团体,这很重要。”胡永鑫表示。
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则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前者保证一个人提起诉讼,让所有人获利,自己胜诉后也能得到一笔补偿激励;后者既是对无良厂商的惩罚,对维权的人又是一种激励。
此外,《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不仅需要高额的鉴定费,而且很多损害无法测量。美国消费者只要证明商品存在某种缺陷,而这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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