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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官员


发布时间:2012-04-06 10:03:26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不得不说,我们目前的反腐败制度,对地厅级以上干部的监督是非常薄弱的。”

据悉,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去年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

这些数据不容小觑。这些官员应该由谁来监管?应该如何管?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了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博士、讲师李辉,他是专门研究官员腐败课题领域的专业人士。

CBF:从理论上来说,贪污分为哪几种形式?其变化趋势是怎样的?

李辉:贪污的形式从理论上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一是交易式腐败,即通过收取贿赂的方式以权谋私,这是权钱交易的类型,贿赂包括回扣、节日礼金、速度钱(为提高效率)(speed-money,就是为提高审批速度而付给官员的贿赂),甚至干脆私自出售官职或者政府工程;二是自体腐败(auto-corruption),这是一种以官员自身为主体的贪污形式,主要包括:利用职权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直接挪用公款为自己谋利;本人或者妻子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形式谋取本该属于公共机构的利益,这些企业可以称为“影子企业”,即在国家和政府机构背后实际谋取利益的企业。

至于变化趋势:一个总的趋势就是,谋取私利的方式越来越与暴利行业贴合紧密。暴利行业包括:矿产资源行业,如山西煤炭问题;房地产行业,与中国近年来暴涨的房价和不规范的房地产业的兴起有关;金融行业,涉及的资金量大,来钱快,容易操纵。至于形式,现在是各种形式多管齐下,既收取贿赂,也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主动谋利。

CBF:周以忠在开封任官期间,常年居住宾馆,这是否存在一定的贪污“预谋性”?

李辉:从周的学历和知识背景来看,其贪污一定有很强的“预谋性”的。首先,其毕业于清华大学表明其一定是高智商者,高智商犯罪的最大特征就是计划周密,其高达1亿元的涉案金额不可能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获得,一定是长期计划的结果;其次,为官期间他竟然一直住在当地的一座星级宾馆内,没有固定的房产,唯一的原因就是为了掩人耳目,这有点类似于我们通常说的“裸官”现象,即把家人全部送往国外,自己一个人在国内,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因为虽然官员有很多机会贪污,但是纪委的打击还是非常有力度的。一旦案发,没有任何翻盘的机会。

CBF:现在有一个现象:贪官的胆子越来越大,涉腐金额动辄上亿,且往往与同级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密切,这是否说明,中国对官员的任用考察和监督机制存在隐患?

李辉:中国目前的监督制度中,有监督职能机构其实很多: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反贪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新成立不久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但是其中核心的部门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反贪局和审计局。这其中,1993年纪律检察委员会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之后,合并成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纪检监察机构”,这是中国目前反腐败的核心机构。反贪局隶属于检察院,主要从司法的角度进行监督;审计局只有对财务报表的审查权,无处罚和承办案件的权力。

目前中国反腐败的主要手段,是在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下,以查办案件为主要形式来打击腐败分子。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目前依然实行“双重领导”制度,举例来说,市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同时受到市党委和省级纪检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其中省纪检对市纪检的领导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市委常委全面领导市纪检的人、财、物。在纪委的工作权限中,是分级查办案件,市级纪检机构的任务查办县级与副县级的干部,对县级以上干部无权查办。因此设计地厅级的干部要由省级及以上的纪委来负责查办。而省纪委的办公地点在一个省的省会城市,对于了解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的情况非常不力,是一种“异地监督”,获取案件线索唯一的渠道就是人民来信来访。

但是要通过信访的方式来使纪委立案,这其中检举揭发人的风险非常大,无形中提高了反腐败的成本。因此我们发现,一般这类案件都是有了非常恶劣的后果,大量重复来信来访和实名举报,最后才会立案调查。不得不说,我们目前的反腐败制度,对地厅级以上干部的监督还是非常薄弱的。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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