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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进步还是倒退


发布时间:2012-04-05 14:51:06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

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投票结果显示,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民间和学界频现暂缓表决的呼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第73条。此条款被民间称为“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副教授仝宗锦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刑法里有危害国家安全这个罪名,但恐怖活动犯罪没有特别明确的含义,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也比较模糊。“即使刑法里有直接对应的罪名,实际操作的时候也有很大的伸缩性和解释空间。”

仝宗锦表示,“无法通知”也是一个具有伸缩性的标准,是犯罪嫌疑人不愿交代自己的住址、家人电话,还是电话没打通?

据新浪微博调查,97.2%表示关心刑诉法大修,89.9%的网友表示“两会”刑诉法草案第73条应暂缓表决,10.1%的网友认为要立即表决,92.8%的网友表示不希望通过《刑诉法修改稿草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微博上评论道:“异地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在微博上表示,旧法第57条指定监视居住针对无固定住处,新法第73条也沿续规定,但增加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重大贿赂罪的有四条件限定下的指定监视居住。“这些重大犯罪本该拘留或逮捕,现改成可以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并且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哪来的秘捕?”

仝宗锦则称:旧刑诉法第57条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仅针对无固定住处的人。新刑诉法第73条与之相比,明明扩大了范围,而非所谓在于是否通知家属上。对于有固定住处的人,这当然意味着新的强制措施。无固定住处指定住处,立法意在提供方便,有固定住处指定住处,这是剥夺自由。“有人竟然用这个通知条款来论证新法优越于旧法,这好比论证不让你回家吃饭告诉你妈要优于让你回家吃饭你自己说‘妈,我回来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也质疑,如果侦查机关硬将有固定住所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执行,或者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先指控其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然后改诉其他案由,是否有足够的监督制约?有没有责任追究?否则,监视居住完全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法外强制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制度本身设计的初衷是好的,可以先通过,再逐步通过司法解释和后续的监督来完善。”他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居所”一定不是一个秘密的居所,不是一个家属、律师都不知道的居所,但怎么指定、在哪里指定是下一步必须明确的,应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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