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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陷阱


发布时间:2012-03-06 17:01:45    来源于:若言

摘要:“民营资本介入殡葬行业,并未能打破公墓的自然垄断格局。

中国传统的殡葬活动,分为“殡、葬、祭”三大板块,其中最贵的当数“葬”了。公墓的买卖双方打着一场力量悬殊的价格持久战,政府不作为垄断现象显著。

众所周知,中国一些大中型城市墓地的价格动辄上万元、且买家也没有选择余地,供不应求。殡葬行业也连续多年被列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剥开种种现象迷雾,造成其暴利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一致认为:中国殡葬体制本身的弊端才是“元凶”,亟待出台《殡葬法》完全改变现有病态的殡葬体制,才能缓解这场看不见的公墓危机。

“个人承包和经营不适合进入公墓市场”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的公墓建设分为两类: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前者是指国家允许多种投资主体进入公墓开发和经营市场,包括民营资本的进入。然而,有一些民营机构表面上是集体所有制、其实质上是个人承包制,他们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经营等行为。

为了避免墓地开发经营的个人化,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明文规定,在法律上增加或提出相关禁止条文。上海理工大学教授乔宽元是这方面的专家,他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去年台湾有关方面修改了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人经营公墓。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他进一步提出,目前在中国的公墓开发经营权并不适合交给个人承包和经营,公益性墓地更是如此,但法律法规上对此并未设有详细的界定,成为公墓市场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高价墓地由此而“诞生”。

为什么个人承包性质不适合进入公墓市场呢?乔宽元教授解释,这与公墓的使用期限有关。目前中国各地的公墓使用期限不一,有的地方是50年、有的是70年,这已经超过一代人正常的工作年限,很难延续和持久,不利于公墓常年的维护和管理。另外,因个人行为缺乏监管,万一席卷巨款跑路了怎么办?

虽然目前还未发生此类事件,却危机重重。这还与公墓使用年限之争议有关。早在去年年初,国家民政部提出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其中对于公墓使用年限的问题,社会各界争议较大,至今也未能达成一致,修订工作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据介绍,目前中国公墓的购买费用包括两个部分:墓穴的使用年限的费用;墓地的维护和管理费。前者的期限一般分为50年和70年;后者主要指公墓每年的管理和维护费用,相当于墓地的“物业管理费”,此项缴费期限在各地不一,有的是20年,有的地方则为10年。

以上海为例,上海公墓使用年限为70年,时间过长。为此,上海市民政部门曾提出对公墓规划进行研究,乔宽元教授参与了此项工作的研究。经过反复考量和调查研究,课题组提出了“20+10”的方案。

“这是按照代际年限来计算的,解放初期上海的代际时间为20年,当时上海市民的平均结婚年龄较早,20年基本可形成祖孙三代人口,让孙辈来处置祖辈的墓地比较理性。”乔宽元教授对记者说,上海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代际时间延长至30年了。也就是说,在30年中上海某一个家庭可形成祖孙三代的人口,孙辈也有足够有能力来处置祖辈的墓地了,受到中国伦理孝道风尚的阻力较小。

但由于这涉及到法律等方方面面,无法一蹴而就,后来也没有了下文。

 “政府不应与民争利”

中国的公墓市场带有非常强烈的中国特色。自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的公墓市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公墓国有企业的僵化局面。

但这并没有改变墓地价格高企的局面。“《殡葬管理条例》虽然并不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殡葬业。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对推进这一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竞争并不积极,民政部门仍然是殡葬业的经营主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如是说。

同时,民营资本介入殡葬行业,并未能打破公墓的自然垄断格局。比如一个县城不可能有多个公墓,就算有两个公墓,也形成不了竞争,如此,又形成了自然垄断。高价墓地问题的根本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政府垄断是主因。

针对于此,现任北京工业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教育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评审专家王国华指出了公墓管理体制的弊端。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他坦言,“我们政府身兼两职:既垄断市场、又要去监管,一会是运动员;一会又是裁判员,这怎么能管得好?!实际上,目前公墓多数是由民政部门转包给私人经营管理,由私人从中推高墓价,而民政部门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参与“分红”。

“也就是说,现在的公墓开发和经营权仍在政府的手上,还是由政府说了算。这个市场只向少数人半开放,与房产开发商一样,只有熟人才能进入,而他们会把高额利润转加在买家身上。”

王国华告诉记者,1990年之前,中国的公墓大多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属于事业单位。但当时该行业服务水平很差,殡葬种类单一。为了提高该行业的质量,才默许了民营资本进入。而实际上,只有少数与主管部门有关系的人才能拿到公墓经营权,“一旦拿到了墓地土地开发证,就发了!现在哪个搞墓地的老板不开宝马?!”

“政府应退出经营、不应与民争利。只有完全开放这个市场,让陵园之间形成竞争,才能遏制墓地高价的难题。”王国华解释,当然对于这个设想,也有人会担心,一旦完全开放这个市场,在城市里会不会出现到处都是墓地的尴尬呢?其实不然,存在即合理,如果在一个地区存在过多的墓地,供大于求,市场就会优胜劣汰,老百姓的选择余地大了,墓地的价格也就会降下来,最终受惠人还是百姓。

另外,据记者了解到,从1997年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围绕着“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进行,规定“火葬”是中国殡葬改革的长期方向。但是,这在现实中助推了片面追求火化率的倾向,对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的划分也“一刀切”,而不考虑公众的实际需要,间接提高了一些地区的殡葬成本。

亟待出台《殡葬法》

“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已经无法适应遏制‘暴利’的现实需要。”对于殡葬暴利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通过她在黑龙江、贵州、上海三地的调研情况看,殡葬业“暴利”现象的确存在, 据介绍,《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等级过低,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也不能很好地衔接,因此需要以《殡葬法》的形式提高其立法层级,既有利于民政部门对殡葬业的长远监管,也能落实对人权更好的保护。

她坦言,《殡葬管理条例》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但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殡仪馆和民政部门长期职能不分,“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利用垄断的火化权进行捆绑搭售、赚取“暴利”之举也就屡禁不止。

“殡葬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暴利’现象彰显行业法规滞后。”金锦萍呼吁,中国应该尽快制订和出台法律位阶更高的《殡葬法》,构建一套非营利性占主导、经营主体多元、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律体系,是遏制“暴利”的长远举措。

关于殡葬暴利的说法,民政部门也不回避。中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曾回应,殡葬行业具有公益性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特征。同时,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它不同于普通服务业可以遍地开花,它的规模由当地的人口、火化率等条件硬性约

(责任编辑: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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