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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整个中国社会的一道坎


发布时间:2012-03-06 15:54:30    来源于:周顺江

摘要:

乌坎这个坎是整个中国社会今天所面临的一道坎,能不能迈过去,不只是这个村庄的问题。

在持续数月的紧张态势之后,乌坎,一个地处潮汕地区并曾吸引全球目光的村庄,终于恢复了正常的生活。事情也正一点点地朝好的方向发展。
 
2月11日,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举行推选村民代表和选举村民小组长大会,选出107个村民代表和7个村民小组组长。此次选举活动由今年2月1日推选的乌坎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进行。乌坎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杨色茂说,据统计,本次选举投票率超过80%,超过具备资格人数的半数,选举结果有效。
 
去年11月21日,因“土地纠纷和选举不公”,一场声势浩大的和平游行将乌坎放到了全球媒体的聚光灯下。在这段时间里,村民和平游行数次,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副会长薛锦波在被羁押期间猝死,警察封村设立路障,形成警民对峙局面,乌坎被定性为“勾结境外势力”。在更大冲突一触即发之际,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领省工作组进驻乌坎,与村民代表对话,官方答应村民的几点要求,包括承认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事件最终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告一段落。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1月3日开幕的中共广东省委全体会议上表示,乌坎事件是一个教训。在新的一年里,广东将专门就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进行规划,而这些规划,将以“解剖”乌坎村这个“麻雀”为基础。
 
中国社科院原研究员姜晓星认为,乌坎事件意义重大,不亚于30多年前的小岗村。小岗村严格来说还是有先前经验的,“文革”之前曾经包干过。而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平等对话则少有成功的先例。
 
还有改革派知识分子盛赞“乌坎转机”具有时代意义与“国家样板意义”,可以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  社会建设领域的“小岗村”?
 
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于华表示,把乌坎比喻成社会建设领域的小岗村,这个比喻是不是恰当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最关键的可能还是要看乌坎方案是不是一个走出中国社会建设困境的途径。“其实,乌坎这个坎是整个中国社会今天所面临的一道坎,能不能迈过去,不只是这个村庄的问题,整个中国社会其实都没能迈过这个坎。”
 
郭于华表示,至于小岗村,对其历史过程有很多说法,但不管怎样,在那样一个村庄那些人的勇气是应该载入史册的。而且,当时整个中国社会已经到了没法再走下去的地步。“你不能老是让大家饿着肚子,老是贫穷的社会主义吧。当时在这一点,上上下下都有了共识,因此改革进程才能启动。”
 
郭于华认为,乌坎事件的过程包括其问题的解决,要放在一个大的制度背景下来看,而整个中国社会现在制度问题还没有解决。她对记者表示,虽然广东在全国范围来说是领改革风气之先,进步的力量比较明显,但它毕竟还是大的体制之下的一个省。
此外,从引发乌坎事件的根本利益结构来看,被侵占的土地问题还没有解决。“如果乌坎这个村按照正式的土地法则解决,取缔以前签订的无效的合同,补偿村民,那么别的村子和那么多失地农民怎么办呢?这可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
 
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看来,乌坎事件并没有什么经验可言,应只有教训。“乌坎事件起初是地方政府派警察去围追堵截,这不能作为一个个案解决的方法。但有一点经验是共同的,就是地方政府应该迅速做出反应,要满足农民的诉求并调查了解情况,而不能等事情闹大了再想办法解决。”于建嵘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
 
郭于华认为,乌坎事件的处理结果当初谁也无法预计,事态发展到某一个阶段,被某一个因素或某一个力量影响了,就会走到今天的地步。她认为,现在就开始总结乌坎模式及其对全国的启示,还有点为时过早。  党支部和村委会如何共生
 
香港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助理讲师叶荫聪认为,不少农村宗族与土地形成颇强的利益及象征关系,但是控制土地以至农村地区的仍是党政系统,体现在村一级就是党支部书记。基层干部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许多经济开发的自主权,特别是在广东,所以滋生了一个由党政系统所包庇的地方干部利益群体,他们由镇至村形成利益联盟,并与工业或房地产资本家构成地方上的特权阶层。自上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南巡后,在不少农业已近乎荒废的村中,村领导把原来承包给农户的土地转为集体。故此,干部私卖土地更方便,因为印章就在他们手中。在基层政府中,村支书往往很在意支配及操纵村委会人选及选举,减少村委会与党系统发生矛盾。这既符合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也合乎地方干部自身利益。
 
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曾庆荣称,现已查出,原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原村委会主任陈舜意等人,确有侵占村集体资产的违纪行为;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销中心有关人员,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收受20万元;陆丰市国土局东海镇国土所个别人员,在办理乌坎村有关土地转让过程中收受贿赂。同时,已初步查实,原乌坎村党支部、村委会部分干部在出让集体土地过程中收受好处费,乌坎村部分财务人员涉嫌公款私存。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出纳邹钗已被“双规”。
 
据悉,薛昌早自“文革”期间的1969年起便进入乌坎的“领导班子”,先做了一年党支部副书记,其后41年,连任村支书。有人戏言,薛昌管理乌坎的时间几乎和卡扎菲统治利比亚的时间一样长。在许多村民的描述中,薛昌治下的乌坎村可谓“顺我者昌”。无论是外地投资者还是本村村民,向村里申请土地兴建企业或修建新屋,都必须得到这位村支书的首肯。有村民回忆,薛昌曾说,村里的土地“我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你就别想拿到”。
 
叶荫聪指出,村支书对村委会的控制也并非绝对。除非村干部能运用各种软硬手段,有效统合宗族利益及力量,否则,村委会容易成为一个战场,一方是渐渐复兴的宗族社会,另一方是党在基层的政治代表及利益同盟。
 
有关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千帆教授在接受《中国经贸聚焦》记者采访时表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直是中国乡村治理的一个问题,它们应该有职能分工,村委会主管村务,党支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并提供辅助支持。“但由于一些制度上的问题,尤其是自上而下的干预,而这种干预往往是通过党的系统,通过乡镇党委到村支部对村进行。这些干预严格来说并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也有可能村委会的主要人员是通过贿选上去的,这样他们就只能代表少数人而侵犯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冲突也就因此产生。乌坎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  将宗族力量纳入
自治架构
 
2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走访广东村庄时强调,要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利,坚定不移地做好村委会村民直选,对利用贿选、家族势力操纵等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和干扰选举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处理。他同时对中国的农村社会管理发出警示,强调村里的事务要坚持由村民作主,相信农民并依靠农民,以村民自治搞好农村社会管理,“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认为,乌坎事件让我们再一次看到当下乡村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村委会民主选举与社会自治的不协调。这里所说的社会自治,具体地说就是宗族自治。宗族是乡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自治性组织,它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并且源远流长,至少从宋明以来高度平民化的乡村社会,就是以宗族作为治理的基本单位,以祠堂作为宗族公共生活的中心的。
 
秋风对《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在宗族里同样有一套权威形成的机制,我们只不过不了解这种机制而已。“一个社会组织在那儿,你不承认它、打击它,那你的政策就是把它变成黑社会,而非它本身就是黑社会。”
 
秋风认为,自治的真正含义是村民能够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治理模式。乡村社会那些固有的组织,重要的是如何把它们纳入到官方的自治框架中去。“无视它并不等于它不存在,它还在那儿,一定会发挥作用,而且一定会以制度设计者没有预料到的方式发挥作用。”
 
如果以宗族治理的方式实现村民自治,由于宗族的大小不同,会不会出现大族欺负小族的情况呢?秋风认为,大族和小族之间一定有一个协调机制,否则它们相互之间是无法维持秩序的。“它一定是有一种我们外人不知道的方式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个村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一起生活了几百年,如果大族总是欺负小族,小族为什么不离开呢?这就说明在村庄的整体结构里,小族的利益是得到保证的。在一个村庄里有很多公共事务,大族要做,一定需要小族的合作,因此一定会让渡利益给小族。”
 
张千帆也对记者表示,不宜过分夸大宗族的不利影响,把宗族势力妖魔化。“宗族势力对于凝聚中国乡村的力量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但要防止它过火,防止它超越法律范围之外。所以国家对于这个问题要进行干预,但不是通过党政的力量直接干预,而是应该通过法律。”

“乌坎事件”大事记

2011年9月21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当天政府没有表态。

2011年9月22日上午,百多名汕尾武警特警进驻当地以

(责任编辑:周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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