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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1-11-28 13:43:05    来源于:许振梁、俞永

摘要:如果没有对于公司治理进行定期恰当的指导和践行,公司管理层胡决策肯方针便很难高质量并且有效地实施下去,

在市场经济中历经商海沉浮的企业家都知道,企业的盈亏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的供求,而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乃至是个人秉性有时也能左右企业的成败。于是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逐渐意识到,如果没有对于公司治理进行定期、恰当的指导和践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方针便很难高质量并且有效地实施下去,从而使公司的目标也就很难实现。因此,投资者相信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运行能够对特定公司的运行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一定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甚至也会对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各国都认识到公司是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各国都在非常积极地致力于通过国内的立法来确保本国的公司能够有着一个较为完善和良好运作的内部治理体系机制。下面笔者试图通过案例简要地说明,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司治理纠纷的一则典型案例

在我们处理过的公司治理纠纷案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案情大致如下: 2006年2月,甲股份公司出资1000万元,与乙、丙公司共同组建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其中:甲股份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5%;丙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甲公司委派董事4名,乙公司委派董事3名,丙公司委派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章程同时规定:公司第一任董事长由甲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第二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并以此按届由双方轮流担任。公司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A公司成立后,甲指派王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A公司也由甲指派的相关人员经营。

甲控制下的A公司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向乙、丙送过财务报表。2007年3月,A公司董事长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将500万元借给一家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已经倒闭,500万元无法收回。

2007年10月18日,股东乙公司、丙公司致函控股股东甲公司、A公司及A公司董事长王某,提议2007年11月18日在某市盘山西路120号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任董事长,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移交工商营业执照和印章等。10月18日,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但甲公司并未派人参加,A公司及董事长也没有参加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在控股股东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了变更董事长、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移交工商营业执照和印章等事项。之后,乙公司、丙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临时股东会决议,A公司拒绝履行。

A公司至今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还在甲公司的控制之下。在乙、丙公司寻求我们法律帮助时,经过我们调查发现 A公司现已资不抵债。我们在法律规定的尽最大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但结果乙、丙公司还是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其实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相关股东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这也是公司治理纠纷中最重要的内容。

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

《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实际上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实践中大多涉及公司股东纠纷案件是出资、投资、担保、股权转让、收购、继承、股东权益等问题。主要有如下类型:1、股东(大)会的无效与撤销之诉。2、股东查阅(知情)权诉讼。3、股权的强制收购。4、股东的派生诉讼。5、公司的司法解散等。

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维护权益呢?下面以股东派生诉讼为例:

派生诉讼一般而言是指中小股东在公司权利受到侵犯以后,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并寻求对公司的补偿而提起的诉讼。这主要发生在公司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原本应由公司提起的公司诉讼,但由于某种原因,公司机关怠于或不愿意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公司为原告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源于英美普通法,它是在19世纪作为一种衡平措施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内容是当公司有不当行为时,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当然也是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它允许少数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致害人提起诉讼,从而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或受托人的欺诈。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使在公司中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留下纠纷隐患。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些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与误解,认为章程是格式化文书千篇一律,不去认真研究和制定,甚至让人代签,粗心大意、敷衍了事。在技巧上也没有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公司的自治空间,结合公司实际规避风险防止可能产生的矛盾。《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未来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是如何转让,可在章程中约定持股和股权转让的限制,可有效防范股权纠纷。也可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预先约定,一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时,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章程还应列明公司担保的程序、限额与责任,否则认定担保无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风险。根据公司全体股东的商讨意见,章程还可以明确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既解决股东的后顾之忧,又能够使公司继续发展。此外,还要注意在章程中进一步完善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诉讼权、监督权等。

一个运作良好的公司治理体制应该具有广泛的参与度、透明度及稳定性和执行性。广泛的参与度能够适当地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乃至员工将不同意见和建议吸收到公司最终的决策中,使得公司能够综合考虑各种观点,以便在最终的决策上做到最佳。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能够保持其良好的公众形象,同时也能够避免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伤害的最好方式。而相应的稳定性和执行性,则是一个公司能够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要保证。

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完善,使公司的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进而使公司的决策更加科学化;加强对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许振梁、俞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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