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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炒金游走灰色地带


发布时间:2011-11-24 16:27:14    来源于:吴藏金

摘要:如果说地下炒金不要脸,那么背着阳光往自己脸上贴金,似乎也不太光彩。

黄金价格上涨势头强劲,黄金投资也日趋发热,中国不少地下炒金公司也开始纷纷露脸抢占客户,以港深与北上广乃至武汉杭州等大中城市的一些地下炒金公司尤为不要脸。

炒金案件一瞥

地下炒金,顾名思义,就是见不得阳光的黄金交易。其一般指通过电子盘的形式,参与境外(如伦敦金、纽约金等)黄金市场交易。因其不符合当前的中国黄金交易政策,但又存在庞大市场需求,故称之为地下黄金交易;其行为尚处于中国法律的灰色地带,也称为灰色黄金交易。在中国,地下炒金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打着代理境外黄金交易所的牌子,收取非法代理费;二是自行虚拟设立炒金平台(软件),诱骗黄金投资者与电脑进行对赌。

目前,中国国内表面看似光亮的各种与黄金相关的交易与投资等行为,其背后均或多或少与地下炒金脱不了干系。多数与黄金业务的相关公司,其前期经营往往以种种冠冕堂皇的名目开展业务,在之后的牟利过程中变得一发不可收,以至猖狂。最近一段时间,已发生多起地下炒金事件,投资者损失惨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国内最大非法炒金案。2010年12月17日,中国国内最大非法炒金案在北京开庭审理,案犯为伦亚领先(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伦亚公司”),涉案金额高达771亿元,1143名客户直接亏损7450余万元,是典型而罕见的“黄金投资陷阱”。

香港人郭家强在北京先后成立伦亚公司、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伦亚领先公司、凯斯顿公司名义,组织卢樱、吴洪跃、雷建伟等7人,以付出低廉手续费即可进行黄金期货产品交易为诱饵行骗。从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近两年的时间里,上千名炒金者掉进陷阱,他们在郭家强公司提供的虚拟交易软件里进行交易,资金没有进入真正的市场,而是被后台控制最终不知去向,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70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卢樱、吴洪跃二人有期徒刑9年,各处罚金200万元;判处香港人雷建伟等5人有期徒刑1年半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日前,幕后老板郭家强在逃。

——最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涉案交易金额高达600亿元,受害者遍布全国累计1万余名,当时被称为中国最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的“世纪黄金案”, 主犯为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世纪黄金”),其从事的业务实质上就是代理个人进行网上期货炒金交易,名义上是提供交易平台收取手续费,实质是设陷与客户进行对赌骗钱。

2009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非法期货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世纪黄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世纪黄金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7100万元。“炒金大鳄”张勇——世纪黄金总经理兼犯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罚金120万元。涉案人员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

——黄金保证金“蒸发”案件。上海市比较典型地下炒金案件,当数800多万美元黄金保证金“蒸发”案件,该案件主谋为两名外籍人士——印度尼西亚人蔡某和马来西亚人艾某,此两人在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巨副亚洲公司,于2006年8月转战上海,以巨副亚洲公司为名义通过网站宣传和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客户介绍根据保证金比例放大交易的“优势”,招揽客户进行违规的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

从2006年至2009年,该地下炒金、炒汇公司共收取中国945名客户保证金1100多万美元。根据巨副亚洲制定的规则,客户得到自己的账户、密码之后,可以在网上24小时实时交易,利用保证金制度,客户可以按照1:100的比例放大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每笔交易公司收取1%-5%佣金。

表面上看,这家公司只是收取经纪费,能否赚到钱则要看客户自己的操作。但事实上,该公司成立以来,中国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损失达800多万美元,而该公司收取的佣金已经超过300万美元,也就是说客户所交的1100万美元保证金实际上已亏损一空。而1:100的交易杠杆比例,以及每笔1%—5%的佣金费率,均远远超过国内法律规定的标准。

2009年底,北京与上海两地警方联手,破获这一桩由外籍人士主谋的地下炒金案件。

法律空白下的无奈

日趋猖獗的地下炒金,显示了中国国内正规的黄金交易平台在技术、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管理等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求。虽然央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曾多次警示地下炒金的危害性,但对地下炒金的警示作用可以忽略不计;虽然有多种理由对地下炒金看成非法行为,但是因为中国相关黄金交易法律的空白而不能对其绳之以法。

与上述案例不同的是,2008年10月爆出的“高德黄金事件”,主谋者为北京高德黄金颐合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当时信息披露有400余名投资者亏损过千万元。对此事,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地下炒金”是一种俗称,实质上是变相期货交易;个人或机构参加“地下炒金”的主要原因是在利益诱惑下忽视了法律与风险,并称将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相关工作;其他几个部委也是相互推委,此案就此不了了之。

相关监管部门的无从着手,地下炒金者逍遥法外,被蒙骗亏损的投资者投诉无门——种种无奈的混乱局面,主要归咎于长期以来中国相关黄金交易法律的空白,其背后是反映出的真相——市场先行而立法滞后。与似乎地下炒金成了中国黄金市场交易前期的一个无名有实的试验,被套在其环节链上的公司或个人投资者似乎成了试验品:当地下炒金小打小闹时不过问,当其闹到无法逃避社会监督与舆论压力时,就以非法经营或违法期货交易等现成法律条款对其惩罚,甚至不惜代价直接采用行政手段打击。

深圳市公安局从2010年10月开展打击“地下炒金”专项行动以来,至2010年年底先后打掉非法网络炒汇及非法炒卖黄金期货的犯罪窝点11个,累计涉案金额近19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者千余人。根据2010年7月—10月进行的深圳黄金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地下炒金近乎于赌博,95%以上的投资者都亏本,只要投资者将钱打进账户,而赚钱只能是一厢情愿。中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不保护地下炒金、变相期货交易,即使是在案件被查处后,参与非法经营的资金将依法被没收,而受害者却无法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这似乎不太符合法律的宗旨,更有悖于常理。

看似对地下炒金行为的处罚也比较合法,打击也极有力度,但其受害者失去的血本仍无法得到补偿,这有什么意义呢?损失已经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倒在其次,更主要的是由此导致受害投资者家庭破裂或走上歧途的现象,发人深思。偶然一例采取如此手法尚可以,但对整治数年来累积的地下炒金行为,难免让人觉得相关部门有迟迟不立法规范而借监管或打击地下炒金行为,竟一味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嫌疑。假如是这样,地下炒金这一链条上所串的不要脸者大有人在。

对此,普通民众纳闷:难道如此为地下炒金反复折腾比制定并实施“黄金市场交易法”更有效,还是更合法?难道为民众提供规范的黄金交易市场就失去了竞争的公平性,还是违背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黄金交易何时阳光化

目前,中国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黄金交易所的实物黄金的投资,也可以进行商业银行的纸黄金的投资,还可以进行上海黄金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易。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有机构与个人参加地下炒金,什么原因?市场法规不完善是主要外因?内因则是在利益诱惑下忽视了法律与风险。

事实上,中国国内的黄金市场放开后,一直沿用的法规有两部。一部是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另一部是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这两部法规出台的背景均在黄金属于管制品的情况下颁布的,且至今从未修改过,制定的内容主要针对黄金走私和统购统配管理,没有任何涉及地下炒金的条文。况且这两法规根本不适于现阶段的黄金投资交易,而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仅对变相期货交易进行了界定,并没有对黄金投资交易明确约定。显而易见,中国地下炒金基本上在法规之外游走。

2010年7月22日,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开黄金市场,让中国黄金市场具备更多的“金融属性”,建立做市商制度,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拓宽黄金实物供给渠道,以及严打地下炒金,指出对参与地下炒金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予以严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但六部委文件并未提及具体将如何严打地下炒金行为。

自上述文件下发之后,地下炒金市场仍如火如荼,只是参与主体间多了一些警

(责任编辑:吴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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