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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高铁之四—他山之石


发布时间:2011-11-18 18:50:12    来源于:屈常泰

摘要:

国外高铁建运既然有成功的经验,中国高铁的建运何不以往为鉴呢?

世界高速铁路(下称“高铁”)通车已46年的历程,现在高铁建设在一些国家又掀起了新的浪潮。但由于各国铁路的体制存在差异,高铁本身与普通列车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其整个建设与运营过程在资金运用与成本回收、技术与管理、维护及安全防范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差异也大,也不乏成功经验借鉴。

建设与运营体制

目前,国外高铁的建设与运营体制,主要有建设与运营分离(下称“建运分离体”)与建设与运营合一(下称“建运合一”)这两种体制。

建运分离体制是指由一个项目法人负责高铁的筹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转让或租赁给高铁运营公司,由高铁运营公司负责运营或同时负责高铁的维护。其特点是高铁的建设与运营分属两个不同的法人,建设法人与运营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事实上,高铁还涉及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维护问题。这在国外建运分离体制中,有高铁运营公司同时负责维护,如日本和法国的高铁运营公司属于这一类型。

在日本,高铁的建设由日本铁道建设公团负责,该公团《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法》规定惟一能够从事高铁勘测、建设、出租或转让的特殊法人机构,是第三类铁路企业,只负责建设和产权经营,不负责具体的客货运输业务,只把建设完成的新干线租赁或转让给其他铁道企业,由其他铁道企业负责既有线和新干线的维护、管理和经营。确定租赁费、转让价格等有关事宜,需要征得运输大臣的批准。

1987年日本铁路民营化后,日本政府确定了整备新干线的建设费用,按照公司、国家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日本政府投入比例为50%左右,根据新干线公益性强弱的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80%20%50%50%的比例分担,不但增加了新干线建设的资本金比例,也为铁道建设公团的市场化运作打下了坚实的财务基础,促进了高铁建设,也带动了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法国的路网公司(RFF)是具有工商性质的国家公共机构,法铁公司(RNCF)担任了高铁的运输经营者和基础设施管理者的双重角色。高铁的建设、产权经营由路网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经营由法铁公司负责。

建运分离体制中,另一个类型就是高铁的运营公司不负责高铁的维护,意大利、德国、韩国、意大利高铁的运营公司属于这一类型。德国高铁的建运,由基础设施股份公司负责新线修建、线路扩建、更新改造、线路养护和运营管理,投资由政府负责给予财政支持。基础设施股份公司和长途客运股份公司、地区客运股份公司、货运股份公司之间是所谓的“财务分离”关系,独立运营、财务清算。韩国近年来铁路整体改革有力推进,包括高铁在内的铁路建设、维护转由具有非营利公益法人性质的铁路设施公团来承担,客货运输由政府独资的铁道经营会社来承担,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铁路经营。

 

总之,建运分离体制的主要优点是项目建设公司只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难度相对减小,同时是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法人,具有双重属性。但是这一模式也具有缺点,需要专门的完善法规作保障。由于建设和运营职能分属两个法人,而且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没有完善的协调机构和机制,可能会增加交易费用。

目前,国外高铁建运一般采用了法人制且大部分国家采用了建运分离体制。高铁采用建运分离模式的国家,铁路体制基本上已经是或者将是网运分离体制。而高铁的维护业务是否由运营公司负责,主要视各国铁路体制的具体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屈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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