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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他破产 关他大牢


发布时间:2011-10-18 16:50:03    来源于:CBF聚焦网

摘要:

自双汇火腿肠曝出“瘦肉精”事件之后,中国人再次被推入食品安全危机漩涡而惊恐不安。许多人在连连感叹“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同时,只能无奈地宣布“戒肉”以防不测。近日,沪上盛禄食品分公司又惊爆染色馒头多年来畅销大型超市的黑幕,更让人忧心忡忡:如果连号称国际大都市的上海都要为吃馒头而担心,那偌大一个中国还有什么东西可以放心食用?

从红心蛋到地沟油,从毒大米到皮革奶,五花八门的“问题食品”层出不穷,后果之严重罄竹难书,可就算喝酒的大人被毒死了,喝奶的小孩变成大头娃娃,致死致残事件接二连三,吊白块、孔雀绿、苏丹红、一滴香、福尔马林、三聚氰胺等等化学物质依然在食品领域通行无阻,似乎至今了无尽头。“问题食品”绵延不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监管体制存在盲区,无疑是一大问题。中国的食品安全,实行所谓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食品从生产到加工再到流通、销售,涉及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可恰恰是这种看似严密的多头管理,从一开始就留下了监管空白的隐患,及至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更为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找到了借口。这也就是为什么每有“问题食品”曝光,往往只把板子打在企业身上,而很少有政府主管部门引咎担责的根本原因。这次双汇“瘦肉精”事件虽还在处理中,但从已经发布的信息来看,仍无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主动承担监管失察之责。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乱象不断,不能不归咎于违法成本太低这一主因。按照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可当处罚变得轻描淡写,获利空间与低廉的违法成本形成巨大反差时,一些不良企业便不惜铤而走险,知法违法,甘愿以廉价的罚金与法律博弈,而置消费者生命安全于不顾。挣的钱远远多于赔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完还接着违法必然成为常态。正是在这样一种多年不变的法律框架下,一个涉嫌生产发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案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且缓刑三年,一时传为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的笑谈。

在发达国家,零售商一旦发生伪劣产品或价格欺诈等行为,将面临数百万美元乃至倾家荡产的巨额处罚。甚至像家乐福和沃尔玛等这样的零售商,在本土严厉法治环境下都属于“好孩子”企业,可面对中国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却也入乡随俗地变身为故意欺客、牟取暴利的“坏孩子”。这些年利润数千万甚至上亿的国际巨头的胆大妄为,正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上限仅仅50万元罚款姑息纵容的结果。

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行为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形象,应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屡有此类表示,可公众关心的是重典严法如何加紧制定并付之实施,而不能总是坐而论道,光打雷不下雨。

比如,建立食品行业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必须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再如建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罚他倾家荡产,乃至关大牢、判死刑;还要建立食品监管问责制,对官员的食品监督失职行为进行严厉处分;同时,严格管理食品广告商和食品代言人,一旦食品出问题,他们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此等等。

最近,山东、海南等地拟定的《关于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告示》中,除了提高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已可判处死刑。我们希望此举不应限于鲁琼两地,也不应限于“瘦肉精”,而应该推而广之,适用全国所有食品行业,这样方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还公众一个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CBF聚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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